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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规范一批收费项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8-23 生效日期: 2000-08-23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发[2000]2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环境改 善,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经省人民 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O0 年9月1日起,取消和规范涉及交通、农 业、林业等19个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 目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13项收费: 
  1、货运线路标志牌费(交通系统); 
  2、甘蔗生产改进费(农业系统); 
  3、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复议费(国土系 统); 
  4、证书工本费中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聘书、入门及岗位培训证书、工人考核 定级证书、公务员证书、奖励证书、国家 公务员证书工本费(人事系统); 
  5、外省退休干部来湘安置管理收费 (包括管理费和公费医疗经费)(人事系 统); 
  6、考试收费中的国家机关招干报名考 务费、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手续费、机关事 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试收费中的实际操 作技术考核费(人事系统); 
  7、师范生改行费(教育系统); 
  8、“三沟通”培训费(教育系统); 
  9、特长生测试费(教育系统); 
  10、特殊专业面试费(教育系统); 
  11、毕业生出省培养费(教育系统); 
  12、就业前培训费中的就业前培训服 务费(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 
  13、医院分级管理评审费(卫生系 统)。 
  二、降标和规范下列5项收费: 
  1、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由现行按标准 工资的千分之八降为按工资总额的千分之 四收取,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按一个标准 收取。 
  2.人事、组织部门的计算机普及考务 费标准统一降低为4O元/人。 
  3、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费由现行 的5小项25个标准合并为“有林地(每亩林 木蓄积2立方米以上)”、“未成林造林 地”、“采伐荒地、荒山”3小项3个收费 标准,收费标准由现行的2一13元/亩降为 2—5元/亩。 
  4、占用基本农田造地费更名为“耕地 开垦费”。征收范围由原“经批准占用基本 农田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改为 “经批准占用耕地又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 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经批准占用基本 农田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5、土地荒芜费更名为“土地闲置 费”。征收对象由原“用地者”改为“经批 准占用耕地一年以上、二年以内未动工建设 的单位或个人”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 权,但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 一年未满二年动工开发的。 
  三、下列9项收费转为服务性收费管 理: 
  1、电视节目制作收费(广电系统); 
  2、白蚁防治费(建设系统); 
  3、作品鉴定费(新闻出版系统); 
  4、版权咨询费(新闻出版系统); 
  5、机动车信息服务费(广电系统); 
  6、棉花品级实物标准收费(技监系统); 
  7、人防通信移动警报器收费(人防系统); 
  8、机动车驾培收费(交通、农机系统); 
  9、平时使用人防工事收费(人防系统); 
  四、上述19个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取消、降标规范和转为服务性收费的外,其他保留的收费项目继续执行现行标准,并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发文公布。 
  五、本通知取消和规范的收费项目,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务必令行禁止,严 格执行。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按本通知 规定抓紧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注销、变更手 续和收费票据的缴销工作。对违反规定细 续收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 权拒交、物价、财政部门要依法予以查 处。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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