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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5 生效日期: 2003-06-25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函[2003]93号

市民政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要求批准杭州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请示》(杭民发〔2003〕120号)收悉。根据《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杭政〔2003〕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从7月1日起,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实行统一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杭州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户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数分为三个档次:一人户190元/人月,两人户180元/人月,三人及三人以上户170元/人月。 
  三、杭州市区农村居民中,凡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在按上述标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基础上,凭残疾证每人每月增补60元;凡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其他残疾人,在按上述标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基础上,凭残疾证每人每月增补30元。 
  请你们根据《杭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杭政〔2003〕1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有关落实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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