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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吊销孙炜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处罚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06 生效日期: 2002-04-06
发布部门: 中国证监会
发布文号: 证监罚字[2002]7号

  孙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万邦律师事务所及该所律师冯立、孙炜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于2000年3月31日作出了《关于万邦律师事务所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证监罚字[2001]18号)。万邦律师事务所、孙炜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分别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上述行政诉讼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已于2001年12月14日、17日分别审理终结。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行终字第15、16号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撤销一审判决,维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万邦律师事务所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罚字[2000]18号)中对万邦律师事务所的处罚内容的终审判决;同时认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对孙炜实施行政处罚时未履行法定程序;作出了维持一审法院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万邦律师事务所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证监罚字[2001]18号)中对孙炜的处罚内容的终审判决。
  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对孙炜重新作出本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现已查明,在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时,万邦律师事务所为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有虚假内容。万邦律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七十三 条所述的行为,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炜作为在该业经公示的法律意见书上署名的律师之一,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二、处罚决定
  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七十三 条、《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第 条的规定,决定吊销孙炜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
  孙炜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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