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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外资司关于借款总成本所含内容的回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18 生效日期: 1998-06-18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
  你司1998年6月10日来函收悉,现回复如下:
  我局在批复境内金融机构及境内企业对外借款时所称的贷款的“总成本”和“综合成本”包括贷款的利息和由借款人承担的下列全部或部分费用:   1.印花税;
  2.律师费或公证费;
  3.承诺费;
  4.代理费;
  5.安排费;
  6.管理费;
  7.执行费:代款人及代理人(行)在保护及执行合同的权利和(或)任何相关的修改与豁免中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
  8.翻译费用、文书费用;
  9.合同(协议)登记费用;
  10.签字仪式费用(包括差旅费、酒会费用、住宿费用等杂费)。
特此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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