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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23 生效日期: 2003-06-23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发[2003]5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国发生的多起特大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原因均是由于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所致,这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威胁。为此,报经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3]4号),决定于2003年7月至10月,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和旅游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现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302号令)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管职能,督促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一)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指导和督查各地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专项治理工作信息的上传下达和汇总上报工作。 
  (二)各州、市、地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和旅游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组织、督促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按计划、分步骤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三)自治区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成立本行业、本部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所属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三、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参照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3]4号)的具体要求执行。 
  四、专项治理的实施步骤 
  全区专项治理工作按五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公示标准,宣传动员阶段(7月1日至7月10日) 
  各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在组织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动员会的同时,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时限,设立举报电话,发挥群众监督和举报的积极性,实行群防群治。 
  (二)摸清底数,自查整改阶段(7月11日至8月10日) 
  专项治理范围内的各单位严格按照专项治理内容组织开展自查整改。自查整改应以加强和规范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为主要内容。自查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县(市)区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商贸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向县(市)区行业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向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应当向县(市)区专项治理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自查整改期间,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应摸清所属和监管单位基本情况,督促、指导单位开展自查。自查整改结束后,各州、市、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汇总各县(市)区自查整改阶段的工作开展情况,于8月15日前将本地区自查整改阶段的工作情况及专项治理统计表(表一、表二、表三)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8月11日至9月10日) 
  县(市)区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工商、公安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和监管单位自查情况开展检查验收。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应当给予所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工商部门应当吊销相关单位营业执照,同时,对存在的隐患,要责令限期整改落实。检查验收工作期间,各县(市)区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的督促和指导,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保证检查验收工作有序开展。 
  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3日内,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向当地人民政府上报检查验收情况报告。各州、市、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应将各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检查验收情况汇总后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办公室。 
  (四)抽查监督阶段(9月11日至10月10日) 
  各州、市、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总结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阶段的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抽查监督。 
  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2.对于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3.对于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4.对于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5.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6.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02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也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五)工作总结阶段(10月11已至10月20日) 
  1.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州、市、地人民政府应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遗漏的火灾隐患进行登记造册,抓好跟进整改。10月23日前将总结和专项治理统计表(表一、表二、表三)报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表填写时间从专项治理开始至专项治理结束。 
  2.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将适时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文化、民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专项治理中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将督促整改,并通报批评。 
  五、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 
  (一)政府统一组织,部门各尽其职。 
  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贸、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治理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在专项治理中,鼓励采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三)坚持整治和规范并重的原则,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文化、教育、广电、卫生、旅游、民政、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要紧密结合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实际,加强行业的监管,要以宣传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切入点,结合本实施方案附后的具体指导意见,制订确保本系统、本部门所属单位消防安全长治久安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要确定主要领导具体负责,抓好落实。各行业、系统主管或监管部门拟定的具体方案和办法,应于7月20前报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 
  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3]4号) 
  2.《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统计表》表一、表二、表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 
   
 
公发[2003]4号 
   
  近年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精神,努力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先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生产车间、仓库、员工集体宿舍“三合一”厂房、加油站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等活动,消除了大量火灾隐患,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特大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仍时有发生,各种火灾隐患仍然不少。其中一个最突出的问题是,一些人员密集场所在安全出口处安装铁栅栏门,在外墙窗户设置铁护栏,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在2003年2月2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天潭酒店火灾和2002年发生的几起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中,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是导致严重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近10年来,在全国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近100起特大火灾中,三分之二以上都存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被封堵或锁闭的问题。因此,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流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是当前消除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减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重要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的规定,决定于2003年7月至10月,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和旅游等部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保障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督促单位认真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1.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该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限期改正。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3.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整改。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商(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立即拆除。 
  在人员密集场所常闭防火门上,应当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在公众聚集场所应当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之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并形成制度。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组织部署、自查整改、检查验收、抽查监督和工作总结5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指导和督查各地专项治理工作。各地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二)自查整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先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整改的时限规定,各地(市)、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召开本辖区内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在此基础上,推动单位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自查整改。自查整改结束后,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向当地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商贸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向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公共娱乐场所要向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属于旅游定点的宾馆、饭店要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应当向当地专项治理办公室写出自查整改情况报告。 
  (三)检查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组织商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进行检查验收。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应当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责令限期整改落实。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主管部门要向当地人民政府写出组织单位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情况的报告。 
  (四)抽查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在各相关部门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自查整改和检查验收工作情况,研究部署抽查监督阶段的工作。要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依法严格治理。 
  1.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一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对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2.对存在专项治理第二项、第三项内容方面问题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3.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4.人员密集场所存在专项治理第四项第一款内容方面问题的,要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5.对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违反有关消防法法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6.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7.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8.在执法检查中,既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其他。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02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也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地(市)、县(市)监督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 
  (五)工作总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适时组织督查,对专项治理中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通报批评,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各地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上报。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组织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工会、商贸、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等部门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有关部门要在这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尤其是要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和疏散设施的完好,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在专项治理中,鼓励采用技术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 
  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制定、修订有关法规、规章,完善相关制度,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五)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纪行为。 
  专项治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将治理情况写成书面报告于11月10日前分别函告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上报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2: 
   
 
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和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一、组织本行业、本系统的所属单位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切实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加强所属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专兼职人员的消防知识专业培训,努力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文化、教育、广电、卫生、旅游、民政、建设等行业监管和主管部门应按照自治区《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新政办[2001]175号文件)的具体规定,摸清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底数和消防安全状况,通过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或要求所属单位向主管部门递交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承诺书,开展督查检查等有效的形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下列具体要求: 
  (一)所属或监管单位明确逐级和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人;明确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确定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所属或监管单位制定细致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制度健全、完善; 
  (三)所属或监管单位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四)所属或监管单位确定防火巡查人员、部位、频次以及内容;制作每日防火检查记录并能够严格落实; 
  (五)所属或监管单位制作安全检查的各种记录; 
  (六)所属或监管单位制作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维修保养情况记录; 
  (七)所属或监管单位加强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制作相应的记录; 
  (八)所属或监管单位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能够定期组织演练。 
  三、发挥行政监管职能,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落实。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消防安全作为文化经营场所行政审批前置条件,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积极督查公共娱乐场所落实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实行防火检查和每日巡查,在年度审查《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工作中实行从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备案和从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承诺制度。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办校、办园的前置审批条件,逐一同所属学校、幼儿园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认真组织开展“3.29”中小学生消防安全教育日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通过定期组织开展检查和考核,努力提高学校、幼儿园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消防安全作为卫生医疗机构行政审批和行业评比的前置条件和重要标准,将《规定》的具体内容纳入医院等级评定和考核的范围,保证消防安全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广电部门应切实发挥安全保卫体系的积极作用,督促所属单位认真落实《规定》,认真履行《消防法》赋予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充分利用和发挥大众传媒覆盖面广、收看(视)、收听率高的特点,搞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要面向社会宣传《规定》。 
  旅游管理部门应将消防安全作为宾馆星级评定审批的前置条件,督促相关单位依托内部管理体系实行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严格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升宾馆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整体水平。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新建、改进、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审查作为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积极将《规定》的内容纳入施工检查的范围,制订相应的标准,督促施工企业加强和规范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附件3: 
   
 
2003年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统计表(表一、表二、表三)(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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