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3 生效日期: 2000-02-23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 《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的通知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对拒不停止擅自保留的地方,省将相应扣减该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二、省政府将对我省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进行清理,对确需保留的项目,按国务院通知的要求向财政部提出确认申请。在国家未批准我省的申请前,各地不得擅自恢复。 
  三、各地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如确需保留的,应在今年3月15日前将需要保留的理由、执行情况及效果连同原规定一并报省财政厅审核汇总,经省政府核准后转报财政部。 
  四、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各部门要在今年3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有关税收返还的情况以及贯彻国务院通知的情况报省财政厅,抄送省国税局、地税局。省财政厅于今年3月20日前将全省贯彻落实情况汇总报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4年实施的税制改革,进一步强化了税收法制,规范了税收管理,基本上遏制了越权减免税的现象。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为了缓解企业困难或实现其他经济目的,违反有关规定,采取税收先征后返(也称列收列支)的办法,对企业已缴纳的税收予以返还。这种做法不仅扰乱了税收秩序,违背了统一税政、集中税权的原则,而且违背了公共财政的要求,削弱了财政调控能力,甚至形成了潜在的财政风险,必须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制止。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先征后返或其他减免税手段吸引投资,更不得以各种方式变通税法和税收政策,损害税收的权威。要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危害性,统一思想,统一行动,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检查纠正。各地区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从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二、根据现行有关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除屠宰税、筵席税、牧业税的管理权限下放到地方外,其他税种的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擅自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管理权限之外,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先征后返政策作为减免税收的一种形式,审批权限属于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对于需要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原则上应通过财政支出渠道安排资金。如确需通过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予以扶持的,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实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对本地区纠正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情况进行认真督查。凡拒不纠正继续擅自保留的,中央将相应扣减对该地区的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在抓紧清理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同时,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精神,清理和纠正本地区、本部门越权减免税和随意批准缓税、 欠税、包税以及征收“过头税”等行为,整顿财税秩序。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00年3月31日前将本通知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国务院,同时抄送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年一月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