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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西宁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清岗腾位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3 生效日期: 2003-06-13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3]84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缓解当前西宁地区的就业压力,解决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4050”人员的就业困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精神,省政府同意在西宁地区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清岗腾位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清岗腾位的实施范围包括省市区(县)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除外,以下同)。 
  (二)清岗对象:西宁地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聘用的非专业技术类的退休(职)返聘人员,如收发、门卫、清洁工等(已聘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不属清理范围)。 
  二、安置办法 
  (一)此次清岗腾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年龄条件为:女性年龄为35一50岁,男性年龄为40一55岁。 
  (二)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工资标准不低于地区最低工资标准220元;由政府给予社保补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优惠政策按照《西宁市关于对公益岗位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实施办法》执行。 
  三、组织领导 
  (一)凡在西宁地区的省、市、县(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清岗腾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工作均由西宁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省级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本单位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清岗腾位工作。 
  (三)省政府督查室将对这次清岗腾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工作进行重点督查,对拒绝执行本通知要求,不按要求清岗腾位的单位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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