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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外国文教专家医疗保险工作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2 生效日期: 2003-06-12
发布部门: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高等院校、各区县教委: 
  市教委五月二十七日发出的《京教外[2003]41号文》要求各聘请单位对新聘外国专家、外籍教师投保,包括SARS条款的在内的人身伤害和医疗保险,保额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以转移万一外国专家和教师出现疫情时的医疗费用风险,减轻负担。 
  因此,为保障外国文教专家和学校的利益,我委近期分别与几家保险公司进行了接触,洽谈。现就做好本市教育系统外国文教专家医疗保险工作具体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 凡在我教育系统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都必须持有一份医疗保险。学校可建议外国专家在境外自行办理国际通用医疗保险,如外专无国际通用医疗保险,学校必须为外专在国内办理医疗保险,费用由学校支付。 
  二、 外专持有的医疗保险,保险责任必须包括:人身意外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含SARS)、保额不低于40万。 
  三、 学校为外专办理专家证时,必须出具保险单复印件。 
  四、 学校可自行选择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为外专办理医疗保险。在我委接触的几家保险公司中,在外国留学生保险的基础上很快做出外国文教专家保险条款。现提供给各校参考,如有需要的可与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北京公司王卫民先生联系。(电话:010-82003019,手机:13701190611)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来华人员综合保险简介 
 
  来华人员保险投保与理赔指南来华人员综合保险简介保险责任 
  一、团体平安保险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或疾病(含SARS)死亡,本公司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导致残疾,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比例乘以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残疾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由于同一原因死亡,本公司只给付约定保险金额与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超过一百八十日死亡,不论是否同一原因所致,本公司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75%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三、团体住院医疗保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后因疾病(含SARS),经医院珍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床位费(限额100元/天)、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按10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四、团体高额医疗费用保险 
  被保险人因疾病(含SARS)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而导致的在保险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以及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并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一个月内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限额100元/天)、药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救护车费和手术费),在累计超过起付线时,本公司按起付线以上部分的10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为限。 
  注:以上所有医疗机构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公立医院。 
  责任免除 
  团体平安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酒醉、自残或自杀;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或无照驾驶; 
  四、被保险人怀孕、流产或分娩; 
  五、被保险人患有爱滋病或其它性病。 
  六、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综合医疗保险(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高额医疗费用保险)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因矫形、整容或康复性治疗等所支出的费用; 
  七、被保险人支出的挂号费、膳食费、护理费、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等; 
  八、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艾滋病、性病。(附表略) 
 
 
来华人员保险投保与理赔指南 
 
尊敬的平安保险公司客户: 
  您如果想了解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华人员综合保险,请您仔细阅读下列内容。咨询电话:13701190611王卫民先生。 
  投保程序 
  1、各学校统一将保险费汇入平安保险公司指定的账户(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公司;0200003619023102130;工行南礼士路分理处),将被保险人清单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寄至平安保险公司指定的邮箱(wangyanwen@paic.com.cn),承保日期为保险费到账日的次日零时起。平安保险公司承保后,将发票和保险单寄回学校。 
  理赔程序 
  保险事故发生后,理赔的规范程序 
  1.直接向平安保险北京公司理赔部报案。 
  电 话:(010)66210383、66213388——83101 
  慈霞女士或冯伟先生;也可向专门负责此保险的业务主管王卫民先生报案,电话:13701190611。 
  2.理赔应备文件: 
  ①团体意外伤害 
  A 被保险人护照复印件; 
  B 被保险人伤残时需提供伤残鉴定证明(由司法或劳动部门出具); 
  C 被保险人死亡需提供死亡证明; 
  D 如发生交通事故,需出具公安交通部门的事故证明; 
  E 被保险人死亡时提供受益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F 死亡赔付需提供受益人亲笔签字认可的保险分配方案的文件。 
  ②团体意外伤害附加医疗 
  A 被保险人护照复印件; 
  B 意外事故经过及证明(若是交通事故则需出具公安交通部门事故证明); 
  C 医院诊断证明、病历本以及门诊收据、药费处方、超声波、CT、X光片、核磁等辅助检查报告单; 
  ③团体住院医疗 
  A 被保险人护照复印件; 
  B 意外事故经过及证明; 
  C 医院诊断证明以及住院收据住院明细文件原件; 
  ④每次赔案文件中须附上被保险人或学校指定的银行帐号,并本人签字或学校盖章。 
  注: 
  1.若一次保险事故分别在两家(合)以上医院就诊,须出具相应医院诊断证明书、病历本等相关文件。 
  2.就诊医院为公立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 
  3.保险公司理赔完成后将加盖本公司公章的医药费分割单同赔款一同寄至申请人,以报销余下部分医药费。 
  4.材料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平安大厦14层 团险理赔 慈霞(或冯伟)收邮编: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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