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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10 生效日期: 2003-06-10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事厅
发布文号: 鲁人发[2003]18号
 
 
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现将《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日 
 
 
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保证客观、公正、公平、准确地评价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为用人单位科学、合理地使用人才提供服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是指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对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进行综合评价的制度。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评获取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兑现工资等待遇,是用人单位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条 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不受个人身份、单位性质、岗位职数等因素限制。国家通过制定标准条件,进行宏观控制。 
  第四条 省人事厅根据国家部署或我省实际,按照“先行试点,逐步展开”的原则,确定实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的系列和专业。 
  第五条 实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制度的系列和专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术性或技术性或专业性强,具有可比性; 
  (二)可以制定明确、具体的量化评审条件; 
  (三)岗位职责任务清楚、明确,不易混岗; 
  (四)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已实行全国或全省统一考试。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办法由省人事厅和实行考评制度的系列(专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考试工作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省人事厅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报考条件,作为报名参加考试的依据。符合报考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填写)有关材料,经单位审查(属省直单位的,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并汇总;设区的市以下单位的,由市人事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汇总)后,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名。省业务主管部门对所有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准考证》。 
  第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或委托组织考前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省人事厅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具体考务工作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实施。考试合格者,由相应业务主管部门颁发《合格证书》。该证书两年内有效。 
 
 
第三章 评审 
 
  第十一条 省人事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作为申报和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标准。 
  第十二条 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期内的考试《合格证书》。申报评审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并填写、提供有关材料、证书等; 
  (二)单位组织民主评议,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三)主管部门审核; 
  (四)设区的市人事局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或省直部门汇总呈报; 
  (五)相应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将评审通过人员按原呈报渠道反馈到本人所在单位公示; 
  (六)省人事厅核准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省人事厅负责组建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按照颁布的有关标准条件和规定程序对申请人学术技术水平、业务工作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评委会的执行委员一般为11至35人(不等于3的倍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3人。评委会执行委员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数量应占上年度评委会执行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执行委员连续参加评审会议一般不超过三次。 
  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委托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第十四条 评委会评审通过者,经异议期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事厅核准公布,并发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四章 监督 
 
  第十五条 对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的评审委员会或执行委员,省人事厅视情况停止其工作,宣布评审结果无效,直至收回评审权或取消评委资格。 
  第十六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或以虚假和不正当手段骗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程序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直接责任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和省人事厅制发的《关于处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问题的暂行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国家统一组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的系列(专业),其考评办法、考试合格证有效期等,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和评审可分别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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