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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进口税政策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31 生效日期: 2000-12-31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进口税政策作适当调整。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应予征税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按调整后的税率(见附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调整表税号  物品名称                          现行税率  2001年税率1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相带
    金、银及其制品食品、饮料
    本表2、3、4税号及备注中所不包含的其他商品          10%    10%2    纺织品和制成品电器用具(不包括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像机)
    照像机、自行车、手表、种表(含配件、附件)          30%    30%3    化妆品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像机              80%    50%4    烟、酒                            100%   70%
  注:避孕用具和避孕药品,超过海关规定的自用合理数量部分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运或按货物进口程序办理报关及验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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