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3]89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操作程序及实施要点》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贯彻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经贸委,由自治区经贸委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协调处理;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的重大问题,由自治区经贸委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提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操作程序及实施要点
为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退出机制,推动我区国有工业企业改革脱困,做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操作程序及实施要点。
本操作程序及实施要点适用于全区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子公司的关闭破产的实施操作。
文中所称关闭破产项目,是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地(市)、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关闭破产项目。
一、关闭破产企业范围
(一)列入国家关闭破产项目计划的企业。
(二)资源枯竭的有色、煤炭、核工业矿山企业。
(三)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
(四)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进行行业整体结构调整需要实施关闭的企业。
二、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地县人民政府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稳妥推进。政府有关部门和破产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组成指导组,负责指导督促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关闭破产企业也应相应成立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
(一)政府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1.经贸部门的主要职责:
(1)在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企业关闭破产。
(2)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为主,做好破产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指导企业编制破产工作的各项预案,指导和帮助企业领导班子稳步推进工作。主动与破产企业所在地方政府协商,与地方政府通力合作。
(3)如属政策性破产,要落实同级财政关闭破产的补助资金。
(4)切实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督促企业开好职工代表大会,保持企业和社会的稳定。
(5)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指导组、关闭破产企业清算组对企业关闭破产工作要自始至终,负责到底。
2.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企业做好破产预案有关费用测算和资产变现方案。
(2)对政策性破产企业,落实同级财政关闭破产的补助资金并出具有关兜底证明。
(3)按照企业破产进度,及时拨付有关资金并予以监督使用。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企业做好破产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工作。
(2)协助企业做好职工伤残和职业病的鉴定工作。
(3)做好关闭破产企业特殊工种的认定工作。
(4)做好破产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接续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
(5)协助财政部门做好破产费用测算方案中有关社会保险和基本医疗统筹资、保险费、医疗保障费用的审核工作。
4.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
督促有关国有商业银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做好破产企业银行债务的核销审核工作。
5.其他部门的主要职责:
公安、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协助政府做好破产企业所办公安、学校、医院等社会职能部门的接收安置工作。
(二)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1.配合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做好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地方所属企业关闭破产预案由地方政府为主编制。
2.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企业关闭破产工作。
3.制定防范突发事件的预案,确保社会稳定。
4.接收离退休人员,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5.接收企业办社会职能并落实管理部门。
(三)企业领导班子的主要职责。
1.企业党组织要做好国家破产政策的宣传工作,确保企业党组织的健全和正常运转;行政班子要恪尽职守,确保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的平稳。
2.做好企业破产预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编制工作。
3.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做好企业关闭破产的前期准备工作,制定防范突发事件等预案。
4.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原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一走了之,要协助清算组做好企业关闭破产的各项工作。
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的申报、审查、批准程序
(一)编制上报企业关闭破产预案(《企业关闭破产预案要点》见附件)。
(二)对争取政策性破产企业由自治区经贸委对企业关闭破产预案初步审查同意后,将企业关闭破产预案及有关材料送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审核;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将关闭破产企业项目名单和预案分送有关债权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征求意见。由南宁中心支行汇总提出审查意见送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审核意见送自治区经贸委后由自治区经贸委报全国兼并破产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对依法性破产企业,由企业所属同级经贸委(局)与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四)全国兼并破产计划下达或政府审核通过后,由企业所属同级经贸委(局)组织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金融部门集中会审,在各方面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企业破产启动通知。
(五)同级人民政府下达企业破产启动通知后,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程序。
四、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
(一)工作的主要内容。
1.在企业关闭破产预案的基础上编制企业关闭破产方案。编制企业关闭破产方案应充分征求债权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确定债权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属于国务院确定的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企业,有挽救希望的,可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予以分立。分立破产的企业应与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定贷款分割协议。有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及外国商业银行贷款转贷款的,必须落实偿还渠道或明确银行认可的接受单位。
2.对原中央所属现下放地方管理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以及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有色金属工业、商贸企业、中央军工企业、中央党政机关脱钩企业、军队武警政法机关移交企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转发财政部关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1]3号)、《转发财政部关于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桂财企[2001]40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工作的通知》(桂财企[2001]122号)的要求,测算并落实财政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医疗保障费及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等补偿费用。
地方各级国有企业可比照国办发[2003]2号、自治区财政厅桂财企[2001]3号、桂财企[2001]40号、桂办发[1998]3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测算并落实财政负担的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等补偿费用。
3.落实企业所在地方政府接收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工作。
4.落实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公安、消防、供水、供电等社会职能部门和公用设施成建制移交给企业所在地政府管理的工作。
5.制定切实可行的职工安置方案,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工作。
6.依法处理好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
7.做好政策法规宣传和职工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并制定防范突发事件的预案和措施,确保稳定。
8.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关闭破产方案。
9.建立项目责任制,明确机构,责任到人。
(二)进入法律程序前的审核确认。
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完成后,写出专题报告并附有关资料:
1.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领导小组成立文件及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
3.经财政部门确认的费用测算表。
4.落实外国政府贷款等有关贷款的证明。
5.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与企业签订的贷款分割协议。
6.离退休人员和企业公安的社会职能移交当地政府的证明文件。
7.职工安置方案。
8.企业所在地方政府确保稳定工作的防范措施。
9.项目责任人名单。
10.其他。
企业破产前期准备工作情况报告及所附材料报同级经贸委(局),由同级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后,由企业所属人民政府确认后下达破产启动通知,企业据此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进入破产程序。
五、企业实施关闭破产的主要操作程序
企业关闭破产进入实施操作程序后,以受理破产案件法院的具体规定为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破产的申请及准备。
1.企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报告及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企业破产的批复。
(2)企业亏损情况说明。
(3)会计报表。
(4)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
(5)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数额、有无争议等)。
(6)同级人民政府下达企业关闭破产启动批复文件。
(7)破产方案,包括人员安置和财产处置方案。
(8)法院认为依法应提供的其它材料。
2.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做好企业人、财、物、产、供、销的清理、造册,待清算组接管企业时,向清算组移交。
(二)法院正式下达破产裁决后,组建破产清算组及其机构,明确职责、人员,建立必需的工作制度,制定工作计划。
(三)裁定宣告破产后的清算阶段。
1.法院的主要工作内容:
(1)进行立案审查,作出立案审查报告,裁定宣告破产。
(2)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破产公告。
(3)组织破产清算组接管企业,并在企业内张贴破产公告。
(4)通知破产企业终止民事执行程序,停止清偿债务,收缴营业执照。
(5)通知破产企业开户行停止支付清偿债务结算。
(6)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受理未知债权人的申报,进行债权登记,核实债权。
(7)通知破产企业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和交付财产,必要时可强制执行。
(8)通知有关法院移送破产企业有关经济诉讼案件,一并审理。
(9)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并对财产分配方案作出裁定。
(10)发出拍卖公告,指导监督清算组处理部分、整体财产。
(11)指导、监督、协助清算组开展各项工作。
2.清算组的主要任务:
(1)接管破产企业,包括接收财产、账册、银行账户、印章和有关证照,并负责保护破产财产。
(2)在法院破产裁定下达后,如属政策性破产,按规定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正式上报申请同级财政补贴。
(3)清理破产企业财产,重新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核对债权债务清册。
(4)负责委托破产财产审计评估和资产变现工作。
(5)清理破产企业债权,接受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债务和交付财产。
(6)管理和处理分配破产财产,对小额零星急于变现的财产和不易保存的财产,可以变卖。
(7)有权决定破产企业同他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8)负责破产企业必要的经营管理活动。
(9)负责提出和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和清算工作报告等债权人大会所需资料。
(10)负责破产程序中各项破产费用的开支。
(11)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等终结事宜。
(12)代表破产企业从事必要的民事行为和民事诉讼行为。
(13)按政策办理企业离退休人员(包括提前退休人员)、企业办社会职能移交工作。
(14)负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
(15)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工作。
(四)企业破产终结后,由法院下达破产终结裁定书。清算组持裁定书到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办理土地、水、电等权证过户手续,并向债权人提供冲销呆账有关材料。
一般应向债权人提供以下冲销呆账材料:
1.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报告。
2.人民法院宣告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裁定书。
3.人民法院关于成立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文件。
4.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破产企业财产评估、债权债务清算及财产分配报告。
5.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要决议。
6.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终结裁定书。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证明。
8.破产企业破产年的前三年变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9.其它反映呆账事实及审查所需的证明材料。
(五)凡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破产终结后,清算组要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破产企业终结审计报告。终结审计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财政补助资金的各项费用收支情况。
六、企业关闭破产善后工作
企业关闭破产终结后,清算组及有关工作机构不得随即解散,仍要继续做好善后工作。
(一)进一步做好特困职工安置工作,积极创造条件促进职工再就业。
(二)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尽快实现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并将离退休人员纳入社区或专门机构管理;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企业所办学校、医院、公安、消防、供水、电力系统移交当地有关部门完全到位。
善后工作结束后,由项目责任人写出企业关闭破产后工作总结,报送同级经贸委。同时由同级审计机关对关闭破产企业财政补助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七、切实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在实施企业关闭破产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实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加强党的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企业觉组织的作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企业关闭破产期间,党组织不能散,工会组织不能撤,工作不能断,党员不能没组织,组织不能没上级。企业各级领导干部要统一思想,严格要求,以身作则,恪尽职守。要逐级举办企业领导班子、中层干部和党员学习班,开好全体干部会议、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工会、共青团组织会议,层层做好思想工作。要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党员提出严格要求。在党员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要及时做好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对在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组织和参与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党员和干部,要严肃处理,要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解释、解决职工关心的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附件:企业关闭破产预案要点
广西壮族自治区经贸委
财政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企业关闭破产预案要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名称、隶属关系、发展简史、主要产品。
(二)职工状况。
1.全民职工总数,其中在职职工(原全民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人)、离退休人员。
2.混岗集体职工总数。
3.集体企业职工总数,其中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
(三)资产负债状况。
1.账面资产总额、实际资产总额、累计亏损额。
2.负债总额,其中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贷款本息金额(总额和分额)。
3.资产负债率。
二、企业破产原因
三、企业破产遵循的原则
四、企业破产有关费用测算
(一)企业破产费用。
(二)在职职工安置费用。
(三)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四)混岗集体职工经济补偿金费用。
(五)社会职能移交和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费用。
(六)拖欠职工工资、基本生活费费用。
(七)拖欠社会保险有关费用。
(八)工伤、工亡等有关费用。
(九)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十)其他费用。
五、资产变现方案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二)固定资产变现收入。
(三)流动资产变现收入。
(四)清欠债权收入。
(五)长期投资及股权转让收入。
六、职工安置方案
七、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担保责任问题。
(二)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及外国商业银行贷款转贷款问题。
(三)集资款等敏感债务问题。
(四)清偿率预测。
(五)申请中央财政补贴额。
(六)其他问题。
八、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九、破产工作进度安排和确保稳定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