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7 生效日期: 2005-01-17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5]6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们《关于供热企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发(2004)163号)和《关于供热企业生产用房产、土地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鲁地税函(2004)20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供热企业”,是指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对于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生产用房”和“生产占地”,是指上述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