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做好严格控制“非典”疫情期间外来务工人员返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1 生效日期: 2003-05-21
发布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2003]90号
  市劳动局《关于做好严格控制“非典”疫情期间外来务工人员返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做好严格控制“非典”疫情期间外来务工人员返乡工作的意见 
 
  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做好严格控制外来务工人员返乡工作的通知下发以来,全市劳动系统和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遏止了大批外来务工人员返乡的势头。为继续做好此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为已在我市办理了劳务暂住证但暂无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指导协调镇(街道)、村(社区)开展相关工作,大力促进外来务工人员在深圳市内流动就业。各区劳动局要切实掌握本辖区外来务工人员流动的基本情况和本辖区用工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建立用工单位岗位空缺收集和用工调剂制度。要加强村(社区)与村(社区)、镇(街道)与镇(街道)之间相关信息的交流,指导他们开展岗位空缺调剂,大力为外来务工人员推荐工作。调剂先在特区内的区与区之间、特区外的区与区之间进行。经上述调剂仍有困难的,由市劳动局协调在全市范围内调剂。 
  二、全市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在坚持不举行大型招聘会的前提下,应积极为用人单位和在我市办理劳务暂住证的外来务工人员做好职业介绍服务工作。同时,要增强防范意识,在招聘场所严格执行国家卫生部关于《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试行)》的规定,采取得力措施做好防护工作。 
  三、严格实行用工单位责任制。确保用工单位员工队伍的稳定,是做好严格控制外来务工人员返乡工作的基础。疫情发生期间,用工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合同,不得以非典型肺炎为由遣散、辞退外来务工人员,不宜大量从外地新招收务工人员。 
  (一)生产经营正常的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无特殊情况,应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 
  (二)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为维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经与工会或员工协商,可适当变更劳动合同相关条款,采取减少工时、适度降薪的办法,以减轻企业的经营压力。但变更条款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违背,员工降薪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需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进行体温测试,并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情况。 
  (四)关闭破产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积极与单位主管部门、相关物业管理部门协商,妥善安排员工的生活,并指引他们到职业介绍机构就地寻找工作机会。 
  (五)对因故要求返乡的外来务工人员,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体温检测并填写《“非典”疫情期间返乡外来务工人员登记表》(该表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索取,并由用人单位建档保留)。在确认要求返乡的外来务工人员无发热症状后,按下列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本省的外来务工人员,用人单位可允许其自行返乡;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外来务工人员,用人单位要提前24小时将登记表传真至市或区或镇劳动部门以及该返乡人员原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驻深办事处后,方可为返乡人员办理离厂手续。 
  (六)用人单位需要新招务工人员的,应按规定报劳动部门批准,并优先录用已在深圳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我市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协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办事处执行省政府《关于继续做好严格控制农民工返乡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做好有关外来务工人员返乡的劝阻工作。附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驻深办事处联络表(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