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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我市78项针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24 生效日期: 1997-10-24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政办[1997]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我市对各项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取消我市78项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现将取消的7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发文的收费项目4项 
  (一)《关于印发〈天津市集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86〕103号)中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收取的集资手续费。 
  (二)《关于对我市近期水利建设安排意见的批复》(津政函〔1994〕138号)中规定由市水利局收取的水利建设(海河治理)以资顶工费。 
  (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89〕142号)中规定由市劳动局收取的招用临时工手续费或管理费(涉及房地产开发施工企业部分)。 
  (四)《批转市建委〈关于成立天津市基本建设工程合同鉴证处的请示〉》(津政发〔1981〕31号)中规定由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收取的工程合同鉴证手续费。 
  二、市物价局、财政局发文的收费项目38项 
  (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对评价名牌产品收费的复函》(津价费字〔1995〕第242 号)中规定由市经委收取的评审费。 
  (二)市物价局、财政局、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1993〕津价费字第130号)中规定由原市机械局收取的热处理申报审核发证费、铸造申报审核发证费、锻造申报审核发证费,由市公用局收取的计划用水使用证工本费,由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收取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登记费、经营黄金饰品许可证工本费,由市文化局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费中的各种证书工本费,由市房管局收取的房产转移登记费中的交换登记费、中途终止房屋买卖关系注销登记手续费、空房看管费、代办房产买卖业务手续费,由市广播电视局收取的单位录像设备使用证工本费,由市公安局收取的站杆工本费、建设项目消防给水工程测试费、消防审查建筑防火审核表及灭火自救预案表工本费,由市口岸委收取的废钢船管理费,由市建委收取的外地进津施工队伍做工证工本费,由市新闻出版局收取的异地印刷登记费、报刊变更项目换证费、报刊临时登记费、特许准印证工本费,由市交通局收取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工本费、公路运输证照工本费、汽车维修证照工本费、航运证照工本费等25项费用。 
  (三)市物价局《关于高级工培训考核站收费标准的批复》(〔1990〕津价费字第61号)中规定由市劳动局收取的高级工培训费。 
  (四)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收取〈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 工本费的复函》(津价费字〔1993〕第217号、〔93〕 财综联33号)中规定市劳动局收取的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工本费。 
  (五)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 和“天津市‘21世纪--青年科学基金’”收取项目评审费的批复》(〔1991〕津价费字188 号)中规定由市科协收取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费和21世纪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费。 
  (六)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商品住宅工程合同鉴证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房地字〔1993〕第89号)中规定由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收取的商品住宅工程合同鉴证费。 
  (七)市物价局《关于收取< 天津市技术市场技术中介服务资格证书> 工本费和年检费的复函》 (津价费字〔1993〕第112号)中规定由市科委收取的天津市技术市场技术中介服务资格证书工本费、年检费。 
  (八)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收取 <房地产经营单位资质证书> 和<房屋租赁许可证>工本费的复函》(津价房地字〔1994〕第33号、财综联〔94〕4号)中规定由市房管局收取的房地产经营单位资质证书工本费。 
  (九)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图书批发交易市场收取市场管理费的复函》(津价费字〔1994〕第3 号)中规定由市新闻出版局收取的市场管理费。 
  (十)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调整书刊印刷发行许可证工本费的复函》(津价费〔1997〕23号)中规定由市新闻出版局收取的图书报刊印刷许可证工本费、图书报刊发行许可证工本费。 
  (十一)市物价局、畜牧局《关于修订< 天津市畜禽诊疗、防疫、检疫、配种收费标准> 的通知》(〔1984〕津牧函90号)中规定由市畜牧局收取的畜禽诊疗、配种收费。 
  (十二)市劳动局、物价局《关于压力容器注册登记发证收取工本费的通知》(津劳锅字〔1991〕44号)中规定由市劳动局收取的槽(罐)车注册及使用证工本费。 
  三、取消各区、县、局自立收费项目36项  
  市综合开发办收取的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公告费,各区、县土地局收取的土地测量费,各区、县环保局收取的建设项目环保押金,各区、县地名办收取的地名登记费,各区建委收取的房屋拆迁服务费,市土地局收取的土地抵押登记费,客运管理部门收取的换证工本费、咨询费、赴京介绍信代办费,市交通管理部门收取的监测费,有关区交通管理部门收取的代收税金服务费,天津海关收取的注册押金,市口岸委收取的货物包机管理费,市劳动局收取的劳动合同文本工本费,有关区统计局收取的考务费加收的资格审查费、劳务联审费,市工商局收取的广告经营单位年检换证费,有关区劳动局收取的静电接地电阻劳动安全检测费、劳动合同续期费、劳动法宣传费,有关区计生委收取的区域化管理费,有关区环保局收取的固体废弃物排放许可证手续费,有关区、县乡镇企业局收取的乡镇企业基础物资设备管理达标收费,有关区公安交管部门收取的交通法规服务费,市经委收取的认定公告费,有关区、县环卫局收取的排污费、下水道代养费、排水费,有关区公安交管部门收取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治安上岗证费,有关区公安局收取的延时保卫费,有关区街道办事处收取的天塔综合管理费、综合治理属地管理费、文明小区管理费、门前占地费,有关区工商局收取的办照登记费,有关区环卫局收取的预交民工入厕费。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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