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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系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和评审实施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6 生效日期: 2003-05-16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沪人[2003]69号


    第一条   为加快本市社区、乡镇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区、乡镇卫生服务质量,提供“六位一体”的卫生服务,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和《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人发[1999]第92号)的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本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分为初级资格(全科助理医师、全科医师),中级资格(全科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全科副主任医师、全科主任医师)。 

    第四条   全科医学初、中级资格实行统一考试,全科医学高级资格实行评审办法,考试和评审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报名参加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和评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申报全科助理医师须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四)取得相应等级全科医师培训和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第六条   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申报者还需分别具备下列条件或条件之一: 
  (一)全科助理医师(医士级) 
  具有临床医学中专毕业学历,受聘医疗专业岗位满1年。 
  (二)全科医师(医师级) 
  1、具有临床医学中专毕业学历,受聘医疗专业岗位满5年; 
  2、具有临床医学大专毕业学历,受聘医疗专业岗位满3年; 
  3、具有临床医学本科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学历,受聘医疗专业岗位满1年。 
  (三)全科主治医师 
  1、具有临床医学大专毕业学历,在医师岗位上受聘满6年; 
  2、具有临床医学本科毕业学历,在医师岗位上受聘满4年; 
  3、具有临床医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学历,在医师岗位上受聘满2年; 
  4、具有临床医学博士研究生毕业学历,受聘医疗专业岗位满1年。 
  (四)全科副主任医师 
  1、具有临床医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主治医师岗位上受聘满5年; 
  2、具有临床医学硕士研究毕业生学历,在主治医师岗位上受聘满4年; 
  3、具有临床医学博士研究生毕业学历,在主治医师岗位上受聘满2年。 
  (五)全科主任医师 
  具有临床医学本科毕业及以上的学历,在副主任医师岗位上受聘满5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 
  (一)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未满3年; 
  (二)受到行政处分者尚在处分时期内; 
  (三)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被查处未满2年; 
  (四)本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和评审,按照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人事局下发的《关于本市开展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沪卫人[2001]161)号和上海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卫生系列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办法〉的通知》(沪职改办[2002]9号)的有关精神实施。 

    第九条   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合格者,由上海市人事局颁发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条   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仅对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中的全科医学专业岗位有效,其中全科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仅对本市郊区村卫生室的专业岗位有效。各级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是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   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人事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从2003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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