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2003年企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5 生效日期: 2003-05-15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劳局[2003]162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分配机制,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工资激励作用,今年将继续扩大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企业的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及条件 
  国有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改制后,具备多元投资主体并由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企业,保持两年以上持续、稳定经营业绩并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均可申请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 
  二、企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后,可以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成本中列支,不得出现工资结余。对当年发生的工资结余,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企业适用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后,要建立符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工资制度;积极探索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形式和办法;加强人工成本管理和工资分配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四、企业工资水平的增长要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下进行。 
  五、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增长幅度超过我市企业工资指导线预警线的,要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六、申报程序 
  1.市属企业:企业填报《2003年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申报表》,经主管局(总公司)同意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 
  2.区属企业:企业填报《2003年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申报表》,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同意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批。 
  七报送材料 
  1.《2003年企业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申报表》一式5份; 
  2.本企业《2002年地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表》(劳基综年13表); 
  3.本企业《公司章程》(初次申报的企业); 
  4.《2003年度汇总会计报表》封面(分户填报封面)。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2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