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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5 生效日期: 2003-05-15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新政发[2003]3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我区职业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下同)持续健康发展,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培养高素质劳动者的需要,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职业教育面临的形势,坚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方针不动招 
  1.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施行以来,我区职业教育取得长足发展,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取得显著成绩,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人才。但是,从宏观教育结构看,职业教育仍然是我区教育事业发展中比较薄弱的环节,还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职业教育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职业教育的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职业教育机构的专业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脱离实际的问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不高;职业教育投入严重不足,职业教育机构办学条件长期得不到改善,师资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劳动就业准入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影响了受教育者的积极性;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经济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资源流失严重,农村职业教育发展缓慢,职业教育事业举步维艰。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职业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初、高中毕业生和城乡新增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在职人员、农村劳动者及其他社会成员提供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推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实施科教兴新战略、西部大开发战略、优势资源转换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新疆经济跨越式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加快人力资源开发,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调整经济结构,发展先进生产力的必然要求;是适应社会对人才多样化需求,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劳动就业和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的关键环节;也是优化教育结构,推进素质教育,使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务必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认清职业教育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动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 
  二、明确新时期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推动职业教育协调发展 
  3.今后一个时期,我区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以市场需求和社会需求为导向,以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为突破口,以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创业精神为重点,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教育创新,坚持多层次、多形式发展职业教育,为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为推进西部大开发服务,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学习型社会建设要求,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特色鲜明、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4.根据各地经济和教育发展情况,因地制宜地实施以初中后分流为重点的教育分流,发展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以初中后分流为重点,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积极促进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努力实现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的不断增长,力争使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大体相当。提高现有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规模和办学水平,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重点职业学校。到2010年,力争建成20所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30所省部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力争所有中等职业学校全部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设置标准。 
  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努力增加校均规模,改善办学条件,优化专业结构,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重点建设5所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七个高等职业教育精品专业,继续扩大中等职业教育毕业生接受高等教育的规模,积极探索发展本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 
  广泛开展各级各类职业培训。到2005年,完成培训200万人次,其中在岗培训100万人次,就业再就业培训70万人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30万人次,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全社会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达到70%。 
  三、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 
  5.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坚持既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积极性,又有利于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的原则,建立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分级管理、州、市(行署)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建立职业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工作,并对职业教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自治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依法规定职业教育机构审批程序,坚持统筹规划,防止职业教育机构的新一轮重复建设,规范职业教育办学行为。 
  6强化州、市政府(行署)在统筹职业教育发展方面的责任。各州、市政府(行署)应成立由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经贸、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制订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促进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的机制,组织动员行业、企业、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开展学校布局和专业结构调整,打破部门界限和学校类型界限,优化配置现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促进区域内职业学校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的合理分工,提高职业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和职业教育机构的办学质量。地(州、市)、县人民政府对所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办学规模、发展规划、服务面向、经费投入、基本建设和日常管理等方面具有决策权和负有领导责任。 
  7.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认真落实政府及各方面举办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充分调动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在发展职业教育中发挥主导作用,集中力量重点办好起骨干和示范作用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同时组织、指导并支持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要加强农、科、教结合和三教(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统筹工作,结合各地实际,指导县(市)成职教中心和乡(镇)农牧民文化技术学校,围绕城市化发展要求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与农村经济的增长,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工作。 
  积极依靠企业开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企业具有依法举办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重要责任,是发展职业教育和开展职业培训的重要力量。企业要建立职业教育和培训制度,制定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规划。鼓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单独、联合或参与举办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依托地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培养、培训在职职工和后备职工。企业要充分发挥现有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作用,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前提下,积极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教育,使企业的教育资源成为社会、社区教育培训资源的有机组成部分。企业要积极为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实习场所和设备,接受职业学校教师进行专业实践和考察。企业要支持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担任专、兼职教师。鼓励和支持企业和学校发挥各自优势,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规模较大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应与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建立对口联系,其负责人可成为对口联系学校的咨询委员会或理事会成员。 
  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作用。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行业职业教育规划,对本行业职业教育工作进行协调和业务指导,继续办好现有的职业教育机构,并逐步扩大职业学校和职工培训规模,切实保障人财物等办学条件,推进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要大力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或委托,行业组织要积极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行业职业教育、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参与相关专业的课程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等工作,也可以单独或联合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在机构改革中职能转变的行业部门,其学校应根据职能转移的情况,由相应的行业部门继续举办。 
  进一步落实行业、企业的办学自主权。行业、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结合管理部门实际和发展需要,可以自主选择单独、联合、委托等办学方式,自主确定集团化、合作化、公有民办、民办等办学模式,自主推进学校内部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自主决定学校的发展规模,自主决定学校的专业设置、教学重点和教学内容。 
  积极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和区内外合作办学。各级政府要对民办职业教育机构予以扶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举办职业教育机构,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教育的管理。经批准开办的民办职业教育机构,享受与公办职业教育机构相同的税费优惠政策,其师生享有与公办职业教育机构师生同等义务与权利。鼓励公办职业教育机构引人民办机构。加强职业教育区域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区外乃至国(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鼓励区外、国(境)外组织和个人依照我国法律和有关办学资格要求,经审批后,与我区职业学校合作举办高水平的职业教育机构,促进我区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的提高。 
  8.优化职业教育布局结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调整职业教育布局结构,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条块分割、自成体系、封闭办学的格局,改变职业教育机构设置重复分散、资源配置不合理、办学整体效益低的状况。自治区所属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可以由自治区有关部门与学校所在地联合共建、共管,也可以交给学校所在地管理,增强学校为区域经济服务的功能。地、州、市和县(市)应推行政府统筹领导下的集中办学,根据当地实际,整合和充分利用现有的职业教育资源,打破地域、部门和学校类型界限,优化职业教育布局结构,建立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融于一体的多功能的综合性职业学校。在职业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工作中,要防止职业教育资源流失。 
  9.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职业教育机构的管理。职业教育机构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要通过聘请行业企业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决策和咨询组织,与社会各方面联合办学,建立校外定点实习场所等多种形式,加强与社会的沟通和联系,探索并建立科学的职业教育机构管理制度。扩大职业教育机构的办学自主权,增强其自主办学和自主发展的能力,依法保障职业教育机构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确定、学籍管理、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 
  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 
  10.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树立育人为本的思想,认真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德育工作的新特点、新途径、新方法,把德育工作贯穿到教育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要特别重视学校稳定工作,加强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教育,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严禁在学校进行各种形式的宗教活动。要结合职业教育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努力培养学生的敬业精神、市场意识、竞争能力,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培养一大批生产、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人才。 
  11.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机构要适应经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劳动力市场变化的要求,按照国家制定的专业目录、专业设置标准和职业分类、职业等级标准,及时调整专业设置,积极引进、推广和使用反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课程和教材,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增强专业适应性。要加强专业现代化建设,改善教学条件,开展专业教学评估工作,建设一批示范性学校和示范性专业(点),提高办学水平。要优化配置专业教育资源,加强适应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需要的专业建设,加强技术工人尤其是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的培养和培训。 
  12.推进教育教学模式的创新。职业教育可以按专业大类招生,学生学习一段时间后再根据社会需要和个人愿望确定专业,放宽对学生转学和转专业的限制,以适应劳动就业和学生个人发展的需要。开展以实行学分制为重点的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改革,建立以培养学生综合职业能力为主线的模块式课程体系,增强课程的适用性、实践性和综合性,给学生更多的选择学习课程的机会。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采用灵活的学制和学习方式,全面推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全日制与部分时间制相结合、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结合的办学模式,为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创造条件,努力把职业学校办成面向全社会的开放式、多功能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中心,以满足广大群众和求学者就业、升学准备、更新知识、增强技能等多种需要。加强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大力发展现代远程职业教育,为农牧区职业学校和受教育者提供优质教育资源。 
  13.贯彻产教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实验、技能训练、生产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把教学活动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学生的岗位适应能力。要重视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既要加强校内实训基地建设,又要积极依托企事业单位建立校外实习基地,职业教育机构分布集中的地方也可以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可共享的实验和实训基地,为学生技能训练、生产实习等提供必要的条件。 
  14.健全职业教育体系,建立人才成长的“立交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的衔接与沟通,促进职业教育协调发展。加快高等职业学校的建设,扩大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规模,提高高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逐年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进入高等学校尤其是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继续学习的比例。增加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毕业生接受本科教育的机会。从全区普通高校本科招生计划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积极开展本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适时进行试点工作;适度发展初中后“3+2”分段制和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积极为高等职业学校优先招收已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和中级计算机等级证书(或中级汉语水平考试等级证书),且专业基础知识考核优秀、品行优良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创造条件。建立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相衔接的课程体系,优化培养过程。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 
  15.进一步加大职业教育师资培养与培训力度。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加强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建设,依托高等学校和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建立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建立职业教育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开展以骨干教师为重点的全员培训,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企事业单位和区外进行专业实践与考察,支持和鼓励教师在职攻读相关专业学位,提高学历、学位层次,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培养一支高水平的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队伍。职业学校教师职务资格评审要突出职业教育特点,改进评审标准和办法。既要鼓励职业教育机构教师取得非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又要特别注重从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中聘任专、兼职教师,提高职业学校中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教师的比例。 
  16.深化职业教育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积极推进管理人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校内激励竞争机制,鼓励拔尖人才脱颖而出。到2010年,各级各类职业教育机构的教师都要基本达到任职资格标准,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都要取得相应专业(工种)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要努力提高职业学校校长的整体素质,对现有职业学校校长进行全员培训,实行职业学校校长持证上岗制度。 
  六、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发展农村和贫困地区职业教育 
  17.农村职业教育,是我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职业教育发展的重点。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要加大统筹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要努力增加对农村职业教育的投入,用于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的扶贫资金应适当安排用于农村职业培训;面向农村和农业的职业学校应设立专业奖学金;对回乡务农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应优先提供生产开发贷款,并在承包土地和提供良种、化肥、农药等方面给予优惠;建立完善农牧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及推行“绿色证书”制度。坚持农村职业教育面向农村、面向农业、面向农民的办学方向,为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服务,为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服务,为农民脱贫致富服务。要围绕当地农业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围绕农村和农业生产实际以及农民的需要,确定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农村职业学校要加强与企业和农业科研推广机构的合作,发挥专业优势,实行学校、公司、农户相结合,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 
  18.在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困难较大的边远贫困地区,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初等职业教育,大力开展各种实用技术培训。在农村普通中学和小学高年级普遍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因地制宜地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可依托普通中学、农牧民文化技术学校等现有教育机构,采取“三加一”(即三年普通初中教育加一段时间职业教育)、初二分流(即部分学生初三年级安排一年时间进行职业教育)和面向初中辍学学生的非正规补偿教育等形式,加强初中阶段的职业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编写适合当地特点和需要的职教教材。 
  19.发展农村职业教育,要与农村教育综合改革结合起来。进一步扩大农村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范围,大力推广实验区试点单位的经验。实验地(州)扩大到三个,实验县(市)扩大到40个,示范乡(镇)扩大到300个。建成县、乡、村三级实用型、开放型的农牧民文化科技教育培训体系,使其成为人力资源开发、技术培训与推广、劳动力转移培训、扶贫开发服务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地。到2010年,60%的县(市)建成一所综合性的职业教育机构,所有乡、村都要建立农牧民文化技术学校,努力建设一批示范性乡(镇)农牧民文化技术学校。 
  20.加快发展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地区、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的职业教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资金投入、师资培训、教学改革等方面对少数民族职业教育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支持。要从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确定职业教育的层次结构和发展模式,设置开发当地资源、优势产品和少数民族传统工艺技术的特色专业。加强少数民族职业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的培养、培训,全面提高其素质,充分认识学习汉语对提高少数民族教育质量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汉语教学,在师资、教材、语音设备、图书资料等方面,为汉语教学创造必要的条件。在职业学校逐步推行汉语水平等级考试,积极开展双语言教学实验,推进汉语言授课进程。从2003年开始,凡未使用汉语言授课的职业学校,必须选择部分课程进行汉语言授课试点;到2010年,除少数特殊科目外,职业学校的专业教学要全部采用汉语教材,用汉语授课。 
  21.开展职业教育对口支援工作。抓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地区学校工程”,认真做好山东省对我区职业教育的对口支援工作,积极争取东部其他发达省市对我区职业教育的支持和帮助。实施“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贫困地区学校工程”,由乌鲁木齐、克拉玛依各对口支援1个贫困地区,为受援地区职业学校培养培训骨干教师,帮助建设一所职业学校;由条件较好、实力较强的高等职业学校对口支援一所贫困地区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职业学校对口支援一个贫困县发展职业教育。建立城市职业学校教师轮流到农村职业学校任教的制度。鼓励和支持国家级、省部级重点职业学校与贫困地区职业学校合作办学。 
  七、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 
  22.严格执行劳动者就业或上岗必须接受职业教育的制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手段,尽快完善并落实“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政策。对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职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职业培训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个体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劳动保障、人事、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随意招收本经职业教育与培训人员就业的,要责其纠正,并给予处罚。 
  23.加强职业教育与职业标准的衔接,坚持学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充分发挥职业教育机构在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的作用。各级各类职业教育机构的学生,都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学校学历教育的课程和教育内容、教学安排应充分体现相关职业资格的要求,为学生在获得学业证书的同时获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创造条件。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以及少数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自治区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经自治区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者,可视同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其他职业学校所设专业,经自治区劳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只要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其毕业生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理论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视为鉴定理论考核合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经人事、教育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 
  自治区及各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充分发挥和利用职业学校的优势,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 
  24.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切实加强对学生的职业指导和创业教育工作,积极开展劳动力市场择业、就业技巧和小企业创业与经营知识专题教育,引导学生转变就业观念,培养他们的创业精神和创业能力,鼓励他们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和自主创业。充分利用社会就业服务体系或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便利条件。工商、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具体优惠政策,适当减免有关税费,支持职业教育机构学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金融机构要为符合贷款条件的提供贷款。 
  八、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 
  25.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要把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职业教育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并依法督促职业学校举办者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要保证用于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和生均事业费逐年增长,确保公办职业教育机构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监督民办职业教育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确保公用经费逐年增长。自治区及各地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人民教育基金等用于教育的地方税费,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从2003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中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15%,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20%,并主要用于改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条件。各级政府安排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应有一部分用于农村职业学校建设。 
  自治区设立职业教育补助专款,用于扶持示范性重点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建设,支持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及改革,开展职业教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和职业学校师资培训,编写、翻译、出版少数民族职业教育文字教材和地方教材等。各级地方财政每年也应安排一定额度的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入学保障机制,自治区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用于自治区属高、中等职业学校的特困学生生活困难补助。 
  26.各类企业要依法承担职业教育和培训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此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保证用于职工特别是~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对不能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可以根据《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全额统筹其应当安排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27.利用金融、税收以及社会捐助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各级政府应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优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职业学校毕业生开展生产经营提供小额贷款。自治区财政部门要安排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和建设。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税额度中全额扣除。 
  28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行合理成本分担,逐步实现按运行成本收费。进一步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审计、监察、财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对教育和职业培训经费的投入、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按规定收取的各项教育费用的正确使用。自治区教育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价格管理部门合理确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费,个别特殊专业可适当收取实验实习费,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对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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