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大政发[1997]4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办公厅于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以大政办发[1996]92号文件,转发了大连市水利局、财政局、城建局《关于贯彻〈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了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征收工作,分别由水利、工商等部门负责。由于部门不统一,给该项费用的征收带来一定问题。为了加强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的征收管理,市政府决定,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全市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全部改由大连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征收,原通知中有关征收的范围及费用管理、使用等内容不变。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标准,按《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请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大连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管理中心,切实做好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