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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就业特困人员开展就业援助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9 生效日期: 2003-05-09
发布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委〔2003〕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2003年上海市促进就业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当前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的重点之一是对就业特别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就业特困人员”)开展就业援助。为进一步做好就业特困人员的确认和安置工作,从本市实际出发,现制订若干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就业特困人员的界定 
  就业特困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处于劳动年龄段人员中,具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迫切、就业能力特别差、经多次职业介绍仍未能实现就业,个人及家庭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以下简称“低保”)的失业、协保人员。 
  本意见所称的“失业人员”是指按规定进行过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所称的“协保人员”是指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推进本市再就业工程的四个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1997]26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0]32号)规定签订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 
  二、关于就业特困人员的申请和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口簿和《劳动手册》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并须签订“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如实填写《就业特困人员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承诺服从安排,愿意从事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洁、保绿、保养、保安”工作(以下简称“四保”)。 
  (二)街道(乡镇)核实。在受理申请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及时指定就业援助员对申请人的个人及家庭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在《申请表》上做好记载。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申请表》上记载由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反馈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是否符合享受低保情况,并在对申请人的就业特困情况进行核实后签署意见。 
  对基本符合就业特困人员条件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负责将其个人基本信息和家庭符合享受“低保”情况输入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申请表》上报至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对不符合条件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及时通知本人。 
  (三)区县确认。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接到申请材料后,应指定专人对申请人进行职业指导。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负责人应根据职业指导情况在《申请表》上签署确认或不予确认的意见,并转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通知申请人,同时应在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做好相应的记载。 
  对经确认的就业特困人员,各区县应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建立促进就业责任考核体系的通知》(沪府办发[2003]6号)的规定,做好就业托底工作。 
  三、关于就业特困人员的安置途径 
  (一)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就业特困人员确认之日起3个月内指定公益性劳动组织安排其从事社区“四保”工作。 
  (二)社区“四保”工作岗位一时难以满足就业特困人员安置需要的,可由区县职业介绍所推荐就业特困人员至本市单位(劳务输出类公司除外,以下同)从事“保洁、保绿”等后勤服务工作,其中,各级财政出资形成的劳务项目应优先安排就业特困人员。用人单位应与就业特困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含特殊劳动关系的劳动协议),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 
  四、关于费用补贴的标准 
  (一)对就业特困人员从事社区“四保”工作的,按照《通知》规定的比例给予岗位补贴。 
  1、就业特困人员的月收入(含劳动收入和岗位补贴),在扣除各项社会保险费后,应不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一般不超过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50%。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为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 
  其中属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另行享受社会保险缴费专项补贴,标准为月最低缴费额的50%。 
  2、因本人健康原因或家庭原因不能从事全日制工作的,可由本人向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批准后按小时计算收入。小时收入(含劳动收入和岗位补贴)标准应不低于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岗位补贴标准为小时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50%。 
  3、公益性劳动组织安置的就业特困人员,由于各种原因而达不到以上规定的最低收入标准,区县应按照《通知》的规定,予以补足。 
  (二)对本市单位招用就业特困人员从事“保洁、保绿”等后勤服务工作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岗位补贴和一次性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发布。 
  五、关于费用补贴的拨付 
  (一)对就业特困人员从事社区“四保”工作的岗位补贴拨付。 
  1、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应建立公益性劳动组织安置的就业特困人员工资发放专户。就业特困人员收入由工资发放专户通过指定银行直接发放。 
  2、公益性劳动组织应按月编制享受岗位补贴人员工资单和填写《公益性劳动组织岗位补贴审批表》,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核实后,一并上报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并及时将就业特困人员的劳动收入和区县补贴费用汇入工资发放专户。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核准后,由区县失业保险部门将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的岗位补贴(含社会保险缴费专项补贴)直接拨付到工资发放专户。 
  3、就业特困人员社会保险费通过工资发放专户实行代扣代缴。 
  (二)对本市单位招用就业特困人员从事“保洁、保绿”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一次性补贴标准和支付办法另行发文。 
  六、其他 
  (一)对2003年4月份前已经确认并由公益性劳动组织安排到社区从事“四保”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其岗位补贴的标准和发放,按本通知执行。 
  (二)对2003年4月份前已经确认并由公益性劳动组织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从事“四保”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其岗位补贴的标准和发放参照本通知执行到2003年12月底,从2004年起应按本意见第三条第(二)款执行。 
  (三)对2003年4月份前已经确认但尚未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各区县可以再次确认后纳入就业特困人员范围,并做好就业托底工作。 
  (四)对不愿履行承诺的就业特困人员,区县应将其退出就业特困人员范围,并在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中按原确认渠道进行撤消。 
  (五)市民政局与市劳动保障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做好本市城镇居民低保家庭中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民救发[2003]23号)中所指的“就业困难人员”即本通知所界定的“就业特困人员”。 
  (六)本通知自2003年4月份起实施。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社区“四保”工作岗位范围(略) 
  2、对从事非全日制社区“四保”工作的就业特困人 员的岗位补贴标准计算(略) 
  3、就业特困人员申请表(略) 
  4、申请表(非全日制工作)(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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