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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01 生效日期: 1997-01-01
发布部门: 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抚政发[1997]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整顿我市地方税收秩序,加强地方税收征管工作,促进我市政治、经济、文化和城市公益事业的发展。现就有关地方税收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源头控制,加强登记管理 
  1、凡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企业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个人承包租赁企业和外埠驻抚分支机构)及持有其它部门核准的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政府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派出机构(不含内设机构),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经批准试营业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2、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属人属地管辖原则受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市地税局是全市地方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负责确认和解决税务登记管辖及争议。 
  3、各核发证照机关要加强同地方税务机关的联系,定期将办理证照情况抄送或通报地方税务机关,强化税务登记的源头控制;对申请注销证照纳税人,各核发证照机关应在纳税人向原登记的地方税务机关取得税款清缴证明后,予以办理。 
  二、理顺关系,防止乱拉税源 
  1、市属以上(含市)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地在清原、新宾县、开发区、特区的除外)实现的地方税收,按照属人管辖原则,由市地税局各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2、生产、经营地在清原、新宾县及开发区、特区境内的市属以上(含市)企、事业单位,其实现的地方税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县、区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3、县、区属以下(含县、区)企、事业单位实现的地方税收,按照属人管辖原则,由县、区地税局和税务分局负责征收管理。 
  4、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实现的地方税收(国税局代征的除外),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5、来我市施工的外埠建筑安装企业实现的地方税收,按照属人管辖原则,由建设单位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6、来我市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埠企业实现的地方税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7、县、区与外埠组成的联营、股份制等企业实现的地方税收,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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