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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全省自印企业发票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21 生效日期: 1996-11-21
发布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为加强自印企业的发票管理,维护发票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自印企业的发票管理作如下规定,适用于全省自印企业及申请自印的企业。 
  一、自印发票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地地方税务局征管科(股)主管自印企业的发票管理。 
  二、对申请自印发票的企业实行资格审定制度: 
  凡申请自印发票的企业都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合法经营: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实行独立核算。 
  2、经营正常: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制度健全,至少正常经营壹年以上。 
  3、遵纪守法:企业遵守财经法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经营中没有发现偷税、抗税和发票违章行为。 
  4、发票使用量大: 
  (1)海口地区企业发票年使用量至少1000本以上; 
  (2)各市县企业发票年使用量至少500本以上; 
  5、制订完善的发 管理制度,具体有: 
  (1)发票购领制度; 
  (2)发票领用制度; 
  (3)发票缴销制度; 
  (4)专人管理制度; 
  (5)发票管理、填开人员上岗培训制度。 
  6、发票使用规范: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正确使用发票。符合以下“六性”: 
  (1)使用范围的准确性; 
  (2)填开格式的规范性; 
  (3)填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 
  (4)填开时间的依次性; 
  (5)填开号码的顺序性; 
  (6)填开方式的正确性。 
  三、对申请自印企业实行考核制度: 
  1、按规定的要求进行资格审定。 
  2、设置考核期:考核期为自申请之日起三至六个月。 
  3、考核合格后方可批准自印,发给自印证。 
  四、对自印企业实行缴纳保证金制度:自印企业应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然后方可自印。 
  五、自印企业的发票印制及领购程度: 
  1、发票的印制程序: 
  (1)用票单位提交申请自印资格报告书,并填报<<自印企业资格审批表>>,经当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审定考核合格后,批准自印,发给自印证; 
  (2)当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将用票企业填报的<<自印企业发票印制审批表>>审批后,报送省局地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3)省局地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直接下达印制通知书给发票承印厂印制; 
  (4)发票式样由用票企业自拟,但须经当地和省局地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5)发票印制量按企业一年使用量为限。 
  2、发票的领购程序: 
  (1)印制好的发票由当地地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储存; 
  (2)用票企业凭自印证、发票购领手册到当地地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购领发票,并实行“核税续购、验旧换新”制度。 
  六、自印企业定期报送发票领、用、存制度:自印企业应一季度向当地地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企业的发票领、用、存情况 
  七、对自印企业实行年审制度: 
  每年12月下旬,自印发票的企业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购领手册及自印证到当地地税发票主管机关办理年审。年审合格者批准其第二年的发票自印资格;不合格者,收回自印证,取消其第二年的发票自印资格。 
  八、违章处罚: 
  自印企业不按规定使用、保管发票,出现违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并予以警告。警告次数达五次以上者,取消其第二年的发票自印资格 。凡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自印企业应在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地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或变更手续。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其第二年的发票自印资格。 
  本规定由省地税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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