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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6 生效日期: 2003-05-06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03]4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为配合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促进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合理流动,我省部分市县按照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原则,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这项工作的开展,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增强了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社会保险意识,为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国家尚未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试点工作缺乏相关政策指导,操作程序还不够规范,我省少数试点的全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县区养老保险金当期收支已经出现缺口,给地方财政增加了压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为保证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健康顺利进行,经省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立足于逐步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既要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又要体现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养老保险水平,保证新老制度平稳过渡和新老人员待遇水平有机衔接。目前,国家正在研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政策,在国家政策出台之前,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改革办法,仍然执行原来有关政策。 
  二、各地普遍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省和市、县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部分市县经地方政府批准开展的机关事业单位全员养老保险试点,要按照“稳定队伍、规范管理、完善政策、稳步推进”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一)严格执行现行缴费比例。各地确定的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目前暂维持现状,待国家政策出台后再逐步调整统一; 
  (二)强化基金管理和监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要独立建帐,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调剂、混用,更不得挪作它用; 
  (三)健全养老保险制度。要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强化养老保险费征缴,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制度,建立健全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形成待遇与缴费挂钩的机制; 
  (四)加强新老制度衔接。要处理好改革试点中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认真研究解决新老政策待遇差距问题的具体办法; 
  (五)确保按时足额发放。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尽快实现社会化发放; 
  (六)夯实业务基础。要加强业务基础和信息系统建设,统一管理软件,规范业务流程,健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三、个别县市要求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改革的指导思想,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职工的承受能力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等情况,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和周密科学的测算论证,制定科学规范、切实可行的试点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rl及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参保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条件和待遇的审核,严格控制提前退休。因病提前退休,必须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达到国家规定的因病提前退休标准;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委规定的特殊工种目录和从事特殊工种年限;除此之外的不得执行《公务员管理暂行条例》有关对公务员提前退休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并将情况报告省政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认真总结改革试点工作的经验,积极研究探索改革试点办法,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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