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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显周、刘志新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7 生效日期: 2001-06-17
发布部门: 中国证监会
发布文号: 证监罚字(2001)8号

王显周、刘志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原黑龙江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黑国投)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
  一、违规事实
  (一)开立个人股票帐户从事自营业务
  1997年2月以来,原黑国投证券部下属投资理财部、国债营业部及哈尔滨、上海、深圳、沈阳、大庆等营业部利用1324个个人股票帐户从事股票自营业务。
  (二)为客户股票交易提供融资
  1997年以来,原黑国投证券部下属深圳营业部为客户股票交易提供融资,最大额为1995万元;国债营业部为客户股票交易提供融资,最大额为13万元。
  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的是原黑国投副总经理王显周、刘志新。

  二、处罚决定
  黑国投的上述行为违反《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五)项、第(八)项所述的行为,依据《股票条例》第七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原黑国投副总经理王显周、刘志新分别处以警告。
  上述个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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