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津政发[1996]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四日
附:
天津市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收缴和使用义务植树绿化费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检查监督。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种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个体、私营企业的经营者(以下简称个人)中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完不成义务植树任务和单位因特殊情况其职工不能参加义务植树的都应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对于特殊困难企业,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县绿化委员会批准后可以暂缓收缴义务植树绿化费。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农民不缴纳绿化费。在农村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当中,每年应有2-3个工日用于造林绿化,完不成任务的按当地工值计算,以资顶工,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征收,用于当地的造林绿化。
第五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标准,按每人每年义务植树4株计算,每株5元,共20元。以后,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全市上年度日平均劳动工资标准和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需工日数的变化修订具体标准。
第六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征收或委托乡、镇、街道绿化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代收。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请领取天津市收费许可证。收费后应向缴费单位或个人开具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证。
第七条 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3月份以前核定各单位和个人应植树的人数,10月份以前考核完成情况,并向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发出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通知单。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通知单后一个月内,应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3个月以上的,除收缴其义务植树绿化费外,再按义务植树绿化费的1至2倍处以罚款。
第八条 缴纳的义务植树绿化费,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在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企业单位在税后留利中列支,个体和私营企业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 区、县征收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由区、县财政部门专户储存,按计划专项用于绿化造林,不得用于与绿化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各区、县征收的义务植树绿化费上交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5%,用于市级绿化重点工程和奖励绿化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
第十一条 征收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第十二条 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12月底前将该年度年终决算和市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使用的详细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和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物价、税务、审计等部门对各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征收和使用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使用不当的应予追缴,并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按规定办事。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所在单位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本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