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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部技术改造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3-10-17 生效日期: 1983-10-17
发布部门: 机械工业部
发布文号:

一、切实贯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方针
  第一条 机械工业技术改造,必须以产品为对象,科技发展规划和行业规划为依据,体现技术进步的方针,做好技术改造的前期工作,以“五新”代替“五老”,即以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代替老技术、老设备、老材料、老工艺、老产品;使科技成果、引进技术通过技术改造真正转化为生产力,并尽快形成生产能力,用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好的机械产品来装备国民经济各部门。

  第二条 机械工业技术改造的主要任务是“三上一提高”,即上质量、上品种、上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到一九九○年力争做到主要产品普遍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性能和生产工艺接近国际水平,零部件和工艺专业化协作有较大发展,关键产品的生产技术水平有显著提高,短线产品的生产能力有较大增长,生产结构逐步合理化,主要品种基本上达到各工业发达国家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初已经普及的水平。

  第三条 机械工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思想,必须从以“外延”为主切实转变到以“内涵”为主上来,各专业局和省、市、自治区厅(局)都要指定一位局长和归口处负责技术改造工作,尽快进行技术改造体制和管理机构的改革,切实贯彻分级管理,以适应当前技术改造任务的需要。

  第四条 技术改造项目的选择,必须建立在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分析,经过多方案比较和技术经济论证的基础上,要和升级换代、贯彻国际标准、科技攻关、引进技术相结合,在上质量、上品种、上水平、打基础、攻成套上下功夫,搞好服务,着重解决关键的薄弱环节,薄弱工艺、薄弱测试条件,各级都要切实防止以技术改造名义变相搞基本建设。

  第五条 技术改造项目资金是整个固定资产投资的组成部分,凡不形成固定资产的费用不得列入。但技术改造项目前期工作的各项费用,如制订规划、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咨询论证费用和各阶段设计费,以及必须发生的费用,如征地费等则应予列入。

二、加强技术改造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六条 前期工作计划。要根据行业规划,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各主管专业局或各省、市、自治区厅(局)负责组织编制前期工作计划,由部计划司负责综合平衡并审核批准,限额以上项目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审定并纳入计、经委的前期工作计划。
  技术改造项目中凡有新产品研制、采用国际标准、科技攻关、引进技术等前期工作内容,应分别列入部相应的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技术改造项目如有引进技术、和外商谈判及出国考察等项工作,则应组织技术改造单位、对口设计单位、以及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等单位参加。

  第七条 技术改造项目的确定。各行业、各地方在确定技术改造项目时都要有项目建议书作为依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部各主管专业局和省、市、自治区厅(局)在征得地方计委、经委同意后负责提出。凡涉及地方的问题,部要和地方洽商一致;凡涉及全国行业平衡的问题,地方也要和部洽商一致,经部计划司综合平衡后报国家经委审定,纳入机构工业技术改造规划和省、市、自治区技术改造规划。

  第八条 技术改造项目各阶段文件的编制。
  凡总投资在一千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的规定,即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包括总概算)以及施工设计(包括预算书)五个阶段。其中第一、三阶段以各专业局或省、市、自治区厅(局)为主,对口设计单位和技术改造单位参加编制;第二、四、五阶段以对口设计单位为主,技术改造单位参加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深度和格式按照(83)机设院函字652号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参考格式(试行)》执行。
  凡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简化为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即两阶段合并为可行性研究阶段,报告格式和内容按照(83)机设院函字652号文执行,必须说明技术改造项目的改造目标、达到目标的措施和手段、所需投资和投资来源、改造后预计能达到的各项效益),初步设计或技术改造实施方案(按下列条件规定由设计院负责编制初步设计,或由工厂负责编制技术改造实施方案),和施工设计(包括预算书)三个阶段。
  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下,一百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者,规定以设计单位为主,技术改造单位参加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和施工设计:
  1.产品升级换代影响到主要生产车间关键生产线需要全面调整或扩建的。
  2.影响到总图布置或竖向布置,或全厂公用动力系统需要扩建或调整的。
  3.工艺、土建或公用复杂的,如恒温、净化、屏蔽、噪音、有防护设施的各种探伤室等工程(以上内容如不涉及整体方案,也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单项工程设计)。
  4.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需要以设计单位为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的技术改造项目。
  不属于以上四种情况,即主要是增加少量工艺设备、测试手段的项目,规定由技术改造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改造实施方案(包括总概算和设备明细表)和施工设计(其土建、公用设计应委托持证设计单位设计),也可由技术改造单位请对口设计单位咨询后编制。
  凡总投资在一百万元及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按技术改造规划和审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技术改造目标、投资额、达到目标的措施和手段以及改造后预计能达到的各项效益,由技术改造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技术改造实施方案。
  所有技术改造项目各个阶段文件编制或审查过程(包括国内外考察)应区别不同情况,邀请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有关单位参加或提供资料。

  第九条 技术改造各个阶段文件的审批。
  凡总投资在一千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要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审批,直属项目的前四个阶段经部初审并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审批后进行下一阶段工作;地方项目前四个阶段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组织初审,经部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审批后进行一下阶段工作。
  凡总投资在一千万元以下、一百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建议书的内容)由部计划司或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经部提出审查意见后组织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文件应能起到设计任务书的作用。初步设计或技术改造实施方案,直属项目由部各主管专业局以部发文审批,地方项目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技术改造单位自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改造实施方案在报送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对口设计单位一份,各设计单位在接天后一般二十天内针对技术改造目标、投资、措施和效益等重大问题报各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书一份。
  凡总投资在一百万元及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建议书的内容),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各主管专业局或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组织审批,报部备案。其技术改造实施方案由各技术改造单位厂长或总工程师组织审查,报部各主管专业局或省、市、自治区厅(局)审批。
  施工图应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技术改造实施方案编制,施工图应附预算书,施工图设计或实施时,若与已批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有所修改应另报另批;预算未超过概算者报部备案。预算超过概算者另报另批。
  技术改造单位编制的实施方案,如没有土建工程,设备没有基础,并且新增设备、仪器所需公用管线比较简单者,可省略施工设计阶段,直接组织实施。实施中如与己批准的实施方案有所修改时则应另报另批。

  第十条 防治工业污染、保护环境,是技术改造重要内容之一。技术改造必须符合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评价和方案比较等,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各阶段要对环境效益进行充分的论证。在编制改造规划时,要提出防治工业污染的要求和技术措施。在技术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中必须有环境保护的专门章节。工业污染治理应执行“三同时”的原则,其治理费用应列入技术改造总概算内,不得漏项。

  第十一条 技术改造涉及的新建、改建或利用原有的建筑物,必须按当地地震部门规定的地震裂度等级考虑抗震或加固措施,其费用应列入技术改造总概算内,不得漏项。

  第十二条 技术改造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从各种渠道获得的技术改造资金,要统筹安排,保证重点,合理使用。
  1.国家拨款。国家资金有限,只能对那些投资效益显著,而企业自筹能力较小,或社会效益高而自身经济效益少的技术改造项目作适当补助。国家拨款投资对技术改造单位实行投资包干使用,核定后要严格控制,专款专用。
  2.银行贷款。是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重要来源,要积极争取并用好。贷款单位要按核定的贷款指标,编制用款、还款计划,随同技术改造年度计划草案一起上级。
  3.自筹资金。是企业技术改造的主要资金来源,用于技术改造的自筹资金要做到先筹后用。地方各级财政给企业、事业单位用于技术改造的拨款、部各专业局给企业、事业单位的返回资金和企业自有资金都列入自筹资金。
  4.利用外资。经国家批准的利用外资(包括中外合营、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及企业自借自还等),凡用于固定资产的资金,都要列入计划,按国家规定的折换率计入项目总概算。

三、技术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审定。根据审定的机械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规划和年度投资控制指标,编制年度项目和投资计划草案。对国家和部确定的重点项目要优先安排。部直属项目年度计划由部组织各专业局编制,地方项目由省、市、自治区厅(局)提出的年度安排意见经各省、市、自治区计委、经委审查同意后报部,经部综合平衡后报请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下达(即年度铅印本)。
  部计划司根据国家经委下达的年度计划转发下达各省、市、自治区。
  部基建局根据国家经委下达的年度计划,组织各主管专业局布置部各直属建设单位编制年度技术改造部分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明细计划。
  “六五”技术改造项目中凡有新产品研制、采用国际标准、科技攻关、引进技术等而未列入部相应的科技发展规划的,由各主管专业局和省、市、自治区厅(局)审查、平衡后,将有关计划内容及当年具体进度、目标纳入相应的部科技年度计划。据此,部计划司会同科技司将年度技术改造的科技计划实施目标及年度考核指标一并纳入年度项目和投资计划同时下达。总投资在一千万元及以上项目的科技年度计划由部科技司审查。
  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明细计划(即投资工作量计划)。直属项目由基建局组织各主管专业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下达的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和已批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定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明细计划,由部下达执行;地方项目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下达,同时报部备案。

  第十四条 编制年度计划草案的依据是:
  1.技术改造单位的技术改造项目负责人已经确定,归口的管理机构健全。
  2.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已经批准。
  3.引进技术或进口设备、仪器的外汇和内汇已经落实,即可编制订货计划,签订合同。
  4.协作关系已落实,企业整顿已经进行,并具备有计划进行技术改造的条件。
  对不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切忌仓促上马。

  第十五条 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明细计划的调整。直属项目凡不超过已批准的年度投资总额,并属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内的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调整,报部备案。超过批准年度总投资、或已批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要另报另批。行业内部调整由各主管专业局调整,跨行业调整由基建局组织协调调整;地方项目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调整,并报部备案。年度计划调整前应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直属单位根据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明细计划中更新改造资金部分所列经委下达的当年拨款由基建局分批拨给各主管专业局、院,再由各专业局、院下拨所属直属单位;地方单位由地方拨款。明细计划中属于各主管专业局、院集中的更改资金通过基建局在建设银行的更改资金户集中后,返回各主管专业局、院下拨;各单位自有更改资金必须存入建设银行,先存后用;贷款和利用外资部分由各单位按规定向有关银行直接办理。
  技术改造资金应按下达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明细计划的工程项目、投资和资金渠道监督资金的筹集和控制支出。
  技术改造单位的会计核算,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按工业企业、事业经费会计制度进行核算,通过生产和事业财务会计系统报送会计报表。但需按季另编《技术改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直属单位报各主管专业局、院汇总;地方单位报省、市、自治区厅(局)汇总报部基建局。
  经国家指定由部直接拨款的地方项目,其会计报表按隶属关系报送地方,汇入地方财政的工业企业、事业经费会计报表中,同时抄报部基建局一份备查。《技术改造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表》由主管专业局汇总。

  第十七条 物资供应。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设备由各技术改造单位及其主管专业局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和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明细计划,提出申请计划。所需设备和三大材料按隶属关系和有关规定分别组织供应:
  1.积极创造条件列入成套供应,直属项目由部成套局归口。地方项目由地方办理,如有困难,可提出委托书,由部成套局组织成套。
  2.对生产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型、组合、专用机床和新产品等关键品种,由各主管专业局、省、市、自治区厅(局)提出,基建局、街道管理局组织预安排。
  3.凡有引进技术、进口设备、仪器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外汇首先由地方和部主管专业局自筹,如有困难,经主管专业局审查汇总后由计划司归口,报请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审批,并按隶属关系下达;进口设备的订货工作由基建局归口,具体办法按《进口设备管理办法》办理。
  4.技术改造项目所需三大材料,按国家分配指标由基建局切块分配到各专业局,由各主管专业局分配到各技术改造单位。基建局负责统一组织订货。

  第十八条 统计工作。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要求,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各技术改造项目按部拟定、布置的统计报表按时上报。各省、市、自治区厅(局)综合汇总本省、市、自治区部直属和地方项目的统计报表;各专业局综合汇总本行业的直属和地方项目的统计报表。

  第十九条 工程管理。技术改造项目按隶属关系,直属项目由各主管专业局、院组织实施;地方项目由各省、市、自治区厅(局)组织实施;都要加强工程调度和工程技术质量管理,各技术改造单位每月以简报形式上报计划执行情况及工程质量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验收。所有技术改造项目在技术改造任务完成并达到技术改造目标后,都应按隶属关系和分级管理精神组织工程验收和产品验收。工程和产品一般应同时验收,工程按(80)一机基字577号文组织竣工验收;产品结合工艺攻关、新产品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院、所、校和类似产品企业对技术改造单位升级换代产品进行鉴定,将实测各项参数和技术改造目标进行对比分析,考验引进技术的消化、掌握程度和技术改造目标完成情况,提出技术改造项目的各项技术、经济效益的鉴定报告。总投资在一千万元及以上的技术改造直属项目,工程验收由部基建局、主管专业局组织竣工验收,并整理组织上报验收报告;产品由部科技司、主管专业局组织验收;地方项目由省、市、自治区主管部门组织工程和产品验收,并整理组织上报验收报告。总投资在一千万元及以下一百元以上的直属技术改造项目,由主管专业局、地方项目由省、市、自治区厅(局)组织工程和产品验收,报部备案。总投资在一百万元及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由技术改造单位厂长或总工程师组织工程和产品验收,验收报告报部主管专业局和省、市、自治区厅(局)备案。

四、技术改造项目技术、经济效益的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技术改造项目技术、经济效益的报告按照(83)机基函字974号文《机械工业部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效益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五、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如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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