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税委会字[2000]4号
接海关总署通知,国务院决定对《西藏地区进口税则》中“照相机及其器材”等五个税目的税率进行调整(详见附表)。此次税率调整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截止期限为2000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2000年西藏地区进口税则税率调整表
税号 货 名 现行税率% 调整后税率%
14 照相机及其器材 50 16.6
15 佛像、转经筒等佛教用品 50 25
16 钟、表 60 20.4
17 海参、鱿鱼、燕窝等高级食品 100 27.7
18 香水、胭脂等化妆用品 100 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