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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16 生效日期: 1998-02-16
发布部门: 化学工业部
发布文号:

前言
   本细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提出的《工程设计文件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指南》并结合化工行业特点编制而成的通用性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对工程设计阶段划分为基础工程设计(初步设计)和详细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虽不属工程设计文件,但为了全面提高设计、咨询服务产品质量,也应适当参照基础工程设计文件(初步设计)质量特性和质量评定要求准则,对其进行设计质量管理与评定。
  0  引言
   化工工程设计文件是化工设计单位的产品,建设工程的质量首先决定于设计文件的质量。
   化工设计单位首先要关心的应是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提高顾客的化工设计文件应:
   a)满足恰当规定的需要、用途或目的;
   b)满足顾客的期望;
   c)符合适用的标准和规范;
   d)符合社会要求;
   e)及时地提供。
   此外,还应满足所有受益者的要求。
   为了满足上述这些需要,应对化工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规定“质量要求”,将需要用一组特定的定性或定量的要求来表达,以便其能实现和检查。这种定性的或定量的规定要求归属为质量特性。
   质量特性是识别或区分化工设计文件质量的重要属性。化工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应主要依据其质量特性是否满足需要来衡量。
   本细则为确定化工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特性并进行质量评定提供准则,它是化工设计行业贯彻GB/T19000-ISO9000族标准的支持性文件。

  1  范围和适用领域
   本细则规定了化工工程设计文件通常应具备的质量特性及其转化的规定要求,并提供了对化工工程设计文件进行质量评定的准则要求;本细则不涉及化工设计单位的质量体系要素的选择以及对质量体系的审核。
   本细则适用于:
   a)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化工工程设计质量实施监督和评价的依据之一;
   b)化工设计单位实施质量控制(设计评审)及评定设计文件质量的准则。

  2  引用标准
   GB/T6583-1994idtISO8402:1994  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术语
   GB/T19004.1-1994idtISO9004-1:1994  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
         第一部份:指南

  3  定义
   本细则使用GB/T6583-1994年idtISO8402:1994  给出的定义及下列定义。
   工程设计文件:工程设计阶段的最终设计输出,如:文字说明、图纸、图表等。

  4  质量特性
   4.1  概述
   为使化工工程设计文件满足明确的隐含的需要,并能对其评定是否满足了需要,应将这种需要转化为以下质量特性:
   a)功能性;
   b)安全性;
   c)经济性;
   d)可信性;
   e)可实施性;
   f)适应性;
   g)时间性。
   本细则对以上质量特性分别作出规定要求,使其能实现和检查。
   由于工程设计文件是按不同设计阶段分别完成的,因此各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质量特性,可有不同的侧重规定要求。
   4.2  功能性
   4.2.1  功能性是指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能,化工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要求首先应反映功能特性。
   功能性通常包括:建设工程的用途或目的、规模、能力以及相应的各种指标要求,还应包含美学要求。
   4.2.2  功能性规定要求
   4.2.2.1  工程建设规模、生产能力,产品方案、工厂组成等应符合设计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文件的要求。
   4.2.2.2  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装置配套合理,适应生产装置要求。
   4.2.2.3  总图及装置布置合理,相关防护设施符合规范要求。
   4.3  安全性
   4.3.1  安全性是指工程设计将伤害或损坏的风险限制在可接受水平的能力。
   化工建设工程的安全性主要涉及:
   a)自然灾害风险,如:地震、洪水、雷电。风雪,沙暴、冰冻等对建设工程和生命财产造成的伤害或损坏;
   b)事故灾害风险,如:火灾、爆炸、有毒物泄漏、漏电、放射性灾害、环境污染等对建设工程和生命财产造成的伤害或损坏;
   c)设计责任事故,如: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管道等因设计安全度不足所造成的伤害或损坏。
   4.3.2  安全性规定要求
   4.3.2.1  工程建设的总图设计,地基处理、设备、管道及构筑物的结构设计应安全可靠,具有合理的防御地震等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满足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4.3.2.2  工业及民用建筑设计应满足建筑防火和化工防腐等规范的要求。
   4.3.2.3  按照物料的性质和操作状况,压力容器及管道设计应满足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设计规范、标准和安全管理与监察规程的要求。
   4.3.2.4  根据生产危险场所的特征与要求,对总图、设备、管道、电气、仪表的设计与选型,应满足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设计规范的要求。
   4.3.2.5  在全厂、装置或工民建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和落实有效的消防措施或设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的要求。
   4.3.2.6  对化工生产中有毒、有害或强腐蚀性物料的排放或泄漏,以及其它危及劳动人身安全的场所应采取有效的防患和控制措施,满足国家及行业的工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4.3.2.7  环保设计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排出“三废”有害物的浓度或排放量,应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
   4.4  经济
   4.4.1  经济性是指合理的建设工程寿命周期费用和投产或使用后的经济效益。
   4.4.2  经济性规定要求
   4.4.2.1  工程建设总投资满足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文件的要求。
   4.4.2.2  原材料、动力消耗指标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生产成本合理。
   4.4.2.3  能源及动力的配置和使用合理,节能措施先进可行,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能耗处于国内同类设计先进水平。改扩建及技改工程应注意挖潜、填平补齐和节能降耗。
   4.4.2.4  投资回收期、借贷偿还期、各项收益率、利润(税)等技经指标满足最低规定要求。
   4.5  可信性
   4.5.1  可信性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可用性及其影响因素包括:可靠性,维修性和维修保障所作的综合性的定性描述。
   4.5.1.1  可用性: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在任一随机时刻处于可工作、可使用状态的程度。
   4.5.1.2  可靠性: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在规定条件和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
   建设工程的可靠性是由涉及到功能特性的各技术专业设计文件描述。应对可靠性性能作出具体规定。
   4.5.1.3  维修性和维修保障性: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其主要功能部分在规定条件和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的程度和资源进行维修时,保持或恢复到能完成规定功能、规定状态的能力。
   建设工程的维修性和维修保障性是由涉及到主要功能特性的各技术专业设计,文件描述并作出具体规定。
   4.5.2  可信性规定要求
   4.5.2.1  设计基础资料齐全、准确、有效,计算依据可靠、合理,提出设计条件正确。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度及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4.5.2.2  专业设计方案比选应有论证报告,结论明确。
   4.5.2.3  生产线系列、备机设置、安全系数、备用系数等确定合理,水源、电源选定可靠,确保装置年运转时间达到规定要求。
   4.5.2.4  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材料均应先进、可靠;采用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均己通过鉴定,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4.5.2.5  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装置应与生产装置同期建成,环保和综合利用工程应体现“三同时”原则。
   4.5.2.6  维修及维修保障性应具备:可达、可见、可测和互换性,并易拆卸、易更换、易维修。有适当的备品备件自给率以及相应的协作关系。
   4.5.2.7  定型设备应选择国家或行业的系列化、标准化或节能产品,严禁选用淘汰产品。
   4.6  可实施性
   4.6.1  可实施性是指工程设计符合采购、制作、检验、施工、安装、试车等作业技术条件的能力,以及对施工、安装,制作等单位合理期望的满足程度。
   4.6.2  可实施性规定要求
   4.6.2.1  建筑、结构设计应考虑项目建设地区的具体情况和施工单位的作业技术能力、装备水平,并应提出施工验收规范、规程、标准或准则。
   4.6.2.2  工程设计应考虑高、大、重的设备的运输安装方案、实施条件、检修置换作业及其它特别安装要求。
   4.6.2.3  现场制作的设备应考虑现场作业条件及环境特点等因素。
   4.6.2.4  工程设计文件应提供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制作和检验的技术要求。
   4.7  适应性
   4.7.1  适应性是指建设工程适应外界环境变化的能力。
   建设工程的适应性要求应在设计合同中作出规定,有关设计文件应反映对这些要求的适应能力.
   4.7.2  适应性规定要求
   根据设计合同规定要求,工程设计应考虑项目建成后生产规模、产品品种、原材料等条件合理变化的适应能力。
   4.8  时间性
   4.8.1  时间性是指工程设计文件交付期限以及建设进度、投产时间、达产时间等从设计角度满足合同规定要求的能力。
   4.8.2  时间性规定要求
   4.8.2.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期限应满足设计合同的规定要求。
   4.8.2.2  设计服务应满足设计合同对建设进度的要求。

  5  质量评定
   5.1  概述
   提高给顾客的工程设计文件都必须经过质量评定。必要时还应进行评定结果的验证。
   5.2  评定原则
   5.2.1  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不分等级,按规定要求只判定合格与不合格。
   5.2.2  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其质量特性全部符合规定要求者即判定为合格品。
   5.2.3  凡有下列一种质量特性发生偏离或严重偏离时,均应判定为不合格品:
   a)功能性/安全性/经济性偏离了规定要求或缺少该特性;
   b)可信性/可实施性/适应性/时间性严重偏离了规定要求或缺少该特性。
   5.2.4  质量评定应在设计文件入库前最终阶段进行。工程设计的专业审核人和项目审定人分别代表室(专业)、院(项目)二级质量评定责任人进行质量评定。
   5.3  工程设计文件质量评定合格的标识
   设计文件合格的标识是各级质量责任人员(设计、校核、审核、审定、批准等人员)的有效签署或印鉴,必要时还应按规定加盖单位印鉴。合格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者,也应视为不合格品。
   5.4  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品的处置
   凡判定为不合格品的工程设计文件,必须返工,并应重新进行质量评定,达到合格品后方可交付顾客。
   5.5  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
   5.5.1  基础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
   质量评定的组织者为项目设计总负责人,以工程项目为评定单元。各级质量评定责任人的有效签署和标识齐全后,即可视为对基础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文件质量特性的合格评定。
   基础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文件质量特性的评定要求,见(表5-5-1-1)《基础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文件质量特性评定要求一览表》。项目基础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按(表5-5-1-2)《基础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文件质量评定表》进行评定与标识。
   5.5.2  详细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
   质量评定总的组织者为项目设计总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为专业评定单元的分项组织者,工程项目专业设计的各主项为质量评定单元。各级质量评定责任人的有效答署和标识齐全后,即可视为对详细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特性的合格评定。
   详细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特性的评定要求,见(表5-5-2-1)《详细细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特性评定要求一览表》。项目详细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按(表5-5-2-2)《详细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专业设计文件质量评定表》和(表5-5-2-3)《详细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专业设计文件质量评定汇总表》进行评定、标识并汇总。

附加说明:
   本实施细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提出。
   本实施细则由化学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负责主编、起草、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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