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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定和用好现有人才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7 生效日期: 2003-04-07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3]1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稳定和用好现有人才若干政策的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稳定和用好现有人才若干政策的意见 
 
  近年来,我市在优化人才环境方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培养、引进和用好人才发挥了积极作用,促进了重庆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市第二次党代会关于“科教兴渝”、“人才强市”的战略部署,进一步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富民兴渝,加快建设长江上游的经济中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现就进一步稳定和用好现有人才若干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稳定和用好现有人才的认识 
  (一)高度重视稳定和用好现有人才工作。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重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键在人才;实现第二次党代会提出的“把重庆建设成为西部地区人才集聚高地”的目标,关键在稳定和用好现有人才。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区域内、国际间综合实力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科技和人才的竞争。重庆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赢得优势,实现新世纪头20年的发展目标,必须实施好“科教兴渝”、“人才强市”战略,形成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和“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回报”的机制,营造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为此,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按照党的十六大要求,把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作为一项重大方针在全社会认真贯彻,高度重视人才特别是稳定和用好现有人才工作,把稳定和用好现有人才作为改革发展的根本性举措,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培养人才、不断吸引人才、有效留住人才、切实用好人才。 
  (二)正确处理好稳定和用好人才的关系。稳定和用好人才是相互依存的辩证统一体。稳定人才是基础,用好人才是前提,只有把稳定和用好人才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激发其内在活力,实现人才的效益最大化。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既重视人才的稳定,更重视人才的使用,在稳定人才的基础上努力促其人尽其才,才尽其用;通过用好人才促进人才的稳定,推动事业的发展。 
  (三)切实转变传统的留人方式。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稳定和用好人才上,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视人才为财富,把人才作为资本,切实改变过去被动留人的倾向,主动留人,把稳定人才的工作做在前头;切实改变传统的“管、卡、压”的留人方式,针对人才不同的特点和不同的价值取向,综合运用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和政策留人等办法,使人才在重庆能有一种事业感、成就感、满足感和留恋感,从而安心工作报效重庆。 
  二、鼓励各类人才以多种方式和渠道创新创业 
  (四)鼓励人才兼职兼薪。鼓励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在不损害原单位或他人知识产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在市内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受聘兼任技术和管理职务,实行兼职兼薪。 
  (五)鼓励人才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研究与开发。各类人才可充分利用其合法的知识产权、先进的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市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及各类企业进行合作研究。合作研究可以采取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的形式进行;可以是长期合作,也可以短期合作。支持市内人才、单位与市外、国(境)外人才和单位合作,在市外、国(境)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六)鼓励人才创办企业。各类人才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区、北部新区创办企业,进行科技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享受区内的优惠政策;到市内其它地区创办企业的,从其优惠政策规定。各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在企业注册、土地使用、工商税务等方面提供方便和优质服务。 
  (七)支持人才开展各类科技活动。支持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和留学人员到我市边远地区、贫困山区、移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困难企业、事业单位开展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从事科技进厂、科技下乡、科技扶贫、科技考察服务。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单位应根据其财力,拨出专款对为本地区、本单位提供科技服务活动的人才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对从事重庆市及其以上重点研究项目的人才,各受益地区政府或单位,应根据其承担的项目和任务,给予适当的经费支持。 
  (八)鼓励人才开展人才培训活动。鼓励人才充分利用并依托市内外、国(境)外的科研、教育、培训等机构,与市内有关单位合作或接受委托,帮助其培养人才,实行有偿服务。 
  (九)鼓励人才开办中介服务机构。在不损害原单位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各类人才按规定在市内注册中介服务机构,为市内单位引进资金、技术、项目、人才等提供中介服务;联系市内外、国(境)外专家来渝举办各种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建立与国内外学术团体的联系并开展科技经济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在市外、国(境)外建立从事为重庆产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推介营销等提供中介服务。 
  (十)鼓励社团组织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活动。鼓励社团组织在服务重庆经济、科技的实践中创造更多的方式为渝服务。支持各专业团体、学术技术协会、联谊会等社团组织发挥其现有人才的整体优势,开展为重庆经济、科技等发展服务的各种活动。 
  三、实行灵活多样的用好现有人才新机制 
  (十一)实行人才租赁制。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单位都要建立人才资源库,在用好用活在岗人才的同时,允许实行人才租赁制,盘活现有待岗或下岗人才。 
  (十二)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竞聘制。允许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竞聘制。在制定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方案的基础上,对专业技术人才实行量才使用、竞争上岗,特别优秀的可以低职高聘,不能同职同聘的也可高职低聘,并与收入和待遇挂钩。 
  (十三)实行科技项目开发风险承包制。各企业、事业单位在科技项目开发上,可以实行风险承包制,允许保险机构、金融机构、民间资金等有条件的各类单位或个人参与其中,按约定承担责任。 
  (十四)实行科技项目招标和首席负责人制。各地区、各单位及其领导在科技项目开发上,要进一步增强民主意识和工作的透明度,在充分保障科技项目开发质量的前提下进行招标。科技项目招标,可先在本单位人才中公开竞标,在其招标未果的前提下,应面向全市乃至全国直到海外公开招标。科技项目招标成功后,实行首席负责人制度,由中标者负责组织科研人员。科研人员可以是本单位的,也可以是外单位的,发标单位的党政领导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干预。党政领导的专业技术与研究的科研项目不相符的,不得作为主研人员参加科技项目研究和开发。 
  (十五)实行骨干人才工作终身制。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专业技术和管理骨干人才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按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签定工作终身制合同,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十六)实行不同形式的工资制度。允许企业、事业单位对其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工资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也可在此基础上将其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参与分配,还可实行期权、期股奖励制。对实行计税工资的单位,因改善在岗人才待遇而超出其计税工资限额500元以内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鼓励将专业技术人员拥有的专利、非职务发明和专有技术,价值量化后转为个人拥有的企业股份。 
  四、提供切实有效的稳定用好现有人才的政策保障 
  (十七)建立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各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人才社会保障机制。对于已按规定和要求开展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单位而尚未为人才办理保险的,要采取强制性措施保证落实。对做出成绩的人才,用人单位可以为其办理家庭财产、人身意外伤害、补充医疗等附加保险,并进入成本。 
  (十八)提供继续教育培训。各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人才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对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才,要分期分批进行一年不少于12天的培训。培训方式可采取自培、送市内外委托高校和科研单位培训、出国培训等。单位对人才进行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的培训费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未按规定对人才进行继续教育培训的单位,在年度全市、行业评先活动中,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和先进工作者。 
  (十九)提供科研经费资助匹配资金。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获得国家和国家部、委以及市级有关部门科研经费资助后,受益单位应视其财力,给予匹配资金。对于留学回渝人员获得国家人事部科研活动项目小额经费资助的,用人单位应按其资助金额匹配不少于1:1的比例予以科研经费支持。凡未按比例匹配资金的单位,人才研究取得的成果,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资助者按市场价格作价转让,转让金按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研究者,其余部分上缴市财政作为专项科研经费。 
  (二十)延长高层次人才退休年限。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在岗从事与其专业技术职称相应工作(返聘的离退休人员除外,下同),并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才,由其所在单位视其工作需要,按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可以延长退休年限1-5年。全市企业、事业单位中在岗从事其专业技术职称相应工作,并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才、关键岗位上的在岗高级技师,由其所在单位视其工作需要,按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可以延长退休年限1-10年。 
  (二十一)实行人才子女入学就业照顾。凡经市人事局会同市级有关经济、科技等部门认定,为重庆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人才,其子女就学或入托,在义务教育阶段由市教委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就近安排到教学质量较高的中小学校入学或幼儿园入托,非义务教育阶段在择校费收取上应予适当照顾;其配偶、子女参加重庆市机关招收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考试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二十二)提供配偶子女失业后就业优惠待遇。企业、事业单位在岗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人才、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和正在担任国家和重庆市重点科技项目研究的主研人员的配偶及其子女失业的,可享受下岗职工就业的优惠待遇。 
  (二十三)保护人才知识收益。保护各类人才在专业知识、技术专利、科研成果或合作委托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等方面享有的权益。个人科研成果在知识产权收入分配中所占份额应与合作单位事前商定,按约定分享。人才的职务发明、专有技术和科技成果应首先用于本单位或重庆市的单位。其中:以股权投入方式转化的,可享有不低于该项科技成果所占股份的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转化的,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税后净收入的20%的收益;以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以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企业自主开发的非本企业主导经营领域的成果,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五、确保稳定和用好现有人才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四)加强稳定和用好现有人才工作的领导。稳定和用好现有人才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意义重大的系统工程,人才能否稳得住、是否用得活,关键在领导。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稳定和用好人才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保证兑现落实。各级党政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把稳定和用好现有人才工作作为领导班子和个人的重要职责,以爱才之心、惜才之情、识才之眼、用才之魄,努力稳定和用好人才。要及时研究解决现有人才在为重庆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推广稳定和用好人才工作的经验。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级各部门、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合作,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做好稳定和用好我市现有人才的工作。 
  (二十五)建立联系沟通人才的绿色通道。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用好人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汇报、分析情况、研究措施;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政府要层层建立联系专家制度,随时了解情况、沟通信息、提供服务;要建立人才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每年1月份要向市政府专题报告上一年的人才的稳定和使用情况。 
  (二十六)加强督促检查。要将稳定和用好我市现有人才工作纳入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目标任务进行年度考核,市政府督查室要对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督查。 
  (二十七)制定实施意见。市人事局要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能分工,会同计划、经济、教育、科技、公安、劳动、税务、工商等主管部门,对其涉及本意见的有关内容进一步制定具体政策措施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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