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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乡镇聘用制干部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7 生效日期: 2003-04-07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3]1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事局《关于乡镇聘用制干部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七日 
 
 
关于乡镇聘用制干部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乡镇聘用制干部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初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行的积极探索,是乡镇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促进乡镇干部队伍年轻化、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乡镇机构改革的深入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乡镇聘用制干部的管理、待遇等问题反映得越来越突出。为了解决这部分干部的实际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同时也为了与公务员制度和现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接轨,现对乡镇聘用制干部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乡镇聘用制干部的界定问题 
  本意见所称乡镇聘用制干部,是指乡镇机关及乡镇事业单位中,在原四川重庆市、万县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区人事局下达的乡镇聘用制干部计划内,经考试、考核合格,由上述市、地人事局批准实行聘用制的乡镇干部。 
  二、关于乡镇聘用制干部解聘后重新确定待遇问题 
  (一)在乡镇机构改革和乡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达到解聘年龄(即年满55周岁)的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改办退休手续,并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退休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 
  (二)过去已按到龄解聘办法正常解聘的乡镇聘用制干部,改办退休手续,并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政治经济待遇。 
  (三)未达到正常解聘年龄,因精简机构和分流人员被组织提前解聘的乡镇聘用制干部,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或达到提前退休条件时,改按退休办法补办退休手续,并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享受退休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 
  (四)改办退休的乡镇聘用制干部的退休费,按渝人发〔2000〕148号文件的规定计发,其工龄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从解聘(包括提前解聘,下同)之次月起到改为退休止,未聘用的时间不计算工龄。 
  (五)退休费的支付渠道,按本人解聘时所在单位固定制职工退休费的支付渠道解决。 
  (六)原已参加养老保险并已开始领取养老金的,在计发退休费时应扣除当月从保险机构实际领取的养老金,重新确定的退休费金额与原领取的养老金之间的差额不予补发。 
  (七)已解聘的乡镇聘用制干部改办退休手续后,原解聘时领取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在扣除从解聘到改退之间应获得的生活补助费后,其余部分予以退回或从退休费中予以扣除。从解聘到改退之间的生活补助费,按本人原基本工资(机关按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四项工资之和,事业按固定工资和活工资之和计算)的50%计发。 
  (八)乡镇聘用制干部在聘用期内因受党纪政纪处分、违反聘用合同而被解聘或本人自愿申请辞聘的,均按原解聘、辞聘的办法执行,不改办退休,也不享受上述政策待遇。 
  三、关于乡镇机关聘用制干部参加公务员过渡后身份确定问题 
  乡镇机关占行政编制且在机构改革和推行公务员制度中参加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已定岗在国家公务员职位,并经过渡考试和考核已参加国家公务员过渡的聘用制干部,经录用考试合格后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其中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管理的具有一定领导职务和处级非领导职务,并经过渡考试和考核合格的聘用制干部,可免予录用考试,直接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四、关于乡镇机关聘用制干部分流问题 
  在乡镇机构改革和推行公务员制度中未参加国家公务员过渡和录用考试未合格的乡镇聘用制干部,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按本意见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由市人事局确定固定制干部身份,分流到有余编的乡镇事业单位工作。 
  五、关于乡镇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确定身份问题 
  (一)乡镇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局审核,报经市人事局审查同意后确定其固定制干部身份,享有所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前的固定制干部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在乡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与固定制干部同等对待。 
  (二)乡镇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在乡镇机关推行公务员制度中通过竞争上岗,已在乡镇机关任职的,经录用考试和考核合格者,可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未合格者按本问题中(一)的规定确定固定制干部身份,仍回原事业单位工作。如原事业单位编制已满,分流到其他有余编的乡镇事业单位工作。 
  (三)通过竞争上岗进入乡镇机关且所任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属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管理的乡镇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可免予录用考试,在过渡考试和考核合格的前提下,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六、关于乡镇聘用制干部调到区县(自治县、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确定身份问题 
  (一)根据工作需要,已经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调到区县(自治县、市)机关(含条条管理的区县〈自治县、市〉机关)工作的乡镇聘用制干部,经录用考试和考核合格者,可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未合格者按本意见有关规定由市人事局确定其固定制干部身份后,安排到有余编的事业单位工作。 
  (二)调到区县(自治县、市)机关工作的乡镇聘用制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属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管理的,免予录用考试,经过渡考试和考核合格后,直接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三)调到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含条条管理的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工作的乡镇聘用制干部,按本意见有关规定由市人事局确定固定制干部身份,享有所在事业单位固定制干部的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在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与固定制干部同等对待。 
  七、关于乡镇聘用制干部确定身份后的分类管理问题 
  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对在乡镇机关占行政编制且在乡镇机构改革和推行公务员制度中参加竞争上岗、双向选择已定岗在国家公务员职位并办理了公务员录用手续的聘用制干部,按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对编制范围内的乡镇事业单位聘用制干部,确定固定制干部身份后按事业单位职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重庆市乡镇聘用干部管理暂行办法》(渝人发〔2000〕58号)及相关的乡镇聘用制干部的政策规定停止执行。今后,乡镇机关及乡镇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录用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意见有关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九、本意见由重庆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并负责组织实施。 
  十、本意见从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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