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环署空字第0940103232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署空字第0940103232号令修正发布第3、6条条文
第3条 补助期限自本办法发布日至中华民国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因空气污染防制基金预算不足时,得停止补助。
第6条 本办法补助金额如下:
一、每公升车用液化石油气于中华民国九十四年补助新台币三元;中华民国九十五年补助新台币二.五元;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九十七年补助新台币二元。
二、前款核拨之补助款应依所得税法规定,并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