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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体改办《关于对市属改制企业发放的部分非统筹费用实行统筹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3-19 生效日期: 2003-03-19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3]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市体改办《关于对市属改制企业发放的部分非统筹费用实行统筹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对市属改制企业发放的 部分非统筹费用实行统筹管理的意见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企业深化改革,现对市属改制企业发放的部分非统筹费用实行统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统筹管理的范围和对象 
  按照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市属企业理顺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0〕34号)规定的范围,实行统筹管理的具体范围和对象为市属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已提留有关经费并发放非统筹费用的人员。 
  二、实行统筹管理的非统筹费用项目 
  (一)改制前企业职工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职工在企业改制前退休、改制后死亡且符合享受遗属待遇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精减职工的生活补助费。 
  (四)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保养人员的生活费。 
  (五)1998年7月31日前因工伤残或因患职业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护理费。 
  三、非统筹费用的资金来源 
  (一)市属改制企业已按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市属企业理顺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0〕34号)、《关于印发<关于市属企业理顺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劳〔2000〕80号)、《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市属企业理顺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劳〔2000〕200号)规定的标准和办法提留的本意见第二条第1、3、4、5项费用。 
  (二)目前尚未改制的企业,在改制时应按《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甬劳社险〔2002〕67号、甬总工〔2002〕32号、甬财政社〔2002〕165号)规定的享受标准和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市属企业理顺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00〕34号)、《关于印发<关于市属企业理顺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劳〔2000〕80号)、《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市属企业理顺劳动关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劳〔2000〕200号)规定的计提办法,从国有资产中提留的上述四项费用。 
  (三)本意见第二条第2项费用先从有关市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和企业主管部门存量国有资产中提留一定额度资金作为专项经费,具体提留额度经市财政(国资)部门核定后,由有关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及企业主管部门按核定额度划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 
  上述资金统一纳入市财政局社会保障基金专户,并实行专款专用,分帐核算。 
  四、非统筹费用统筹管理后的发放标准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甬劳社险〔2002〕67号、甬总工〔2002〕32号、甬财政社〔2002〕165号)规定的标准发放,以后随规定标准的提高而相应提高。 
  (二)精减职工的生活补助费按《宁波市劳动局、财政局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甬劳险〔1997〕90号、甬财政工〔1997〕219号)规定的标准发放,以后随规定标准的提高而相应提高。 
  (三)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保养人员的生活费按市劳动保障部门依据有关文件核定的标准发放。原企业发放的标准高于核定标准的,其高出部分在移交时计算至75周岁(距75周岁不足3年或大于75周岁均计算3年),由企业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四)1998年7月31日前因工伤残或因患职业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护理费按市政府令第68号规定的标准发放。 
  五、非统筹费用移交统筹管理的办法 
  上述非统筹费用按照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由企业或其上级单位申请,并与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签订书面移交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及有关事项后纳入统筹管理。 
  (一)已完成改制且已将上述非统筹费用提留上缴给上级单位管理的企业,可由企业上级单位提出申请,向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移交手续;有关非统筹费用提留后留在企业管理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上级单位同意后,由企业向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移交手续。 
  (二)在改制范围内但目前尚未改制的企业,今后改制时须按有关规定提留相关费用,并按前款程序向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移交手续。 
  (三)改制企业或上级单位应将提留的上述费用一次性解缴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解缴后的次月起由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负责统筹管理,并按规定标准发放。其中,改制前提留的1998年7月31日前因工伤残或因患职业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护理费纳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不能以现金形式一次性移交提留费用的,上述非统筹费用仍由企业或其上级单位负责管理和发放。 
  (四)改制企业或其上级单位在非统筹费用移交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统筹管理前,应将原实际发放中高出规定标准部分的待遇和原在支付但未列入移交项目的其他待遇与享受对象一次性结算完毕,同时认真负责地做好以下相关工作: 
  1.将有关人员情况核实清楚,不得出现遗漏和差错; 
  2.将移交后的待遇标准及相关事项向有关享受对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由企业或其上级单位与享受对象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有关事项; 
  3.填报上述五项非统筹项目提留经费的明细表和汇总表。 
  (五)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应对上述移交发放对象的享受资格进行审核,并定期对其享受资格进行认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冒领者将按养老金冒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对企业或企业上级单位移交的上述非统筹费用要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今后该项资金出现支付缺口,可专项向市政府报告解决。 
  六、组织实施 
  市属改制企业发放的部分非统筹费用实行统筹管理工作,事关企业改革和广大群众的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企业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改制前已提留费用的企业或其上级单位,应在2003年8月底前完成向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移交手续中所涉及的各项工作。有关待遇从10月份开始分批由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发放。 
  七、其它 
  (一)本意见适用于市属改制企业。 
  (二)本意见涉及有关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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