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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贫困山区乡镇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1-11 生效日期: 1995-01-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农林办公室: 
  根据市政府1994年11月19日对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农办“关于对我市贫困山区企业税收政策意见的请示”的批复精神,对我市60个贫困山区乡(镇)所属企业实行如下税收优惠: 
  我市60个边远山区乡(镇)企业,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给予减免税照顾。具体规定按原市税务局京税二(1994)268号文件执行。凡超出国家税务总局(94)001号文件规定范围以外的减免税,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即:税务部门照章征收所得税,财政部门负责返还,继续给予免税照顾。 
  附件:市60个边远山区乡(镇)名单(略) 
 
 
1995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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