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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申报2003年度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24 生效日期: 2003-02-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人发[2003]2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人发〔2001〕33号)、《关于申报2003年度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有关事宜的函》(人专司函〔2003〕2号)和《北京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人发〔2003〕2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留学人员工作的具体情况,现将申报2003年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各单位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抓紧组织本系统、本单位或科技园区和创业园中的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的推荐工作,于2003年3月21日前报送市人事局。 
  二、申报人员条件 
  凡留学一年以上,回国(主要在非教育系统)工作,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平,较好的业绩或有较大发展潜力,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留学人员,特别是近期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均可申报。 
  三、申报项目重点 
  项目申报要严格质量,好中选优,确保资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益。项目申报要与科技创新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相结合,鼓励留学回国人员开展高水平课题研究开发工作。申报的重点:对国家重点行业或高新技术领域发展有较大意义的项目;对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科研项目;对社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社会科学领域的项目。 
  四、申报项目类别 
  根据北京市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的实际情况,今年各单位申报项目分为科研项目和小额资助两类,其中科研项目在申报时不须进行重点、优秀、启动等类别的划分。申报项目经市人事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重点项目、优秀项目、启动项目进行资助和向人事部推荐申报2003年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人选。小额资助可结合实际情况申报。 
  五、申报办法 
  留学人员可通过北京市人事人才信息网(网址:http://www.bjp.gov.cn)下载并填写相应的表格(统一用A4纸打印),填写后逐级上报,并同时报相应的书面材料。市人事局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推荐项目后,从网上发布受资助和推荐信息。 
  六、申报要求 
  1、项目申报工作按人事部出台的《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各单位要坚持好中选优,对申报项目筛选把关,保证质量。 
  2、上报的书面材料包括:①申报函;②科研项目资助申请表一式五份,同时报送与申报材料一致的软盘。申请表格可复印,也可从北京市人事人才信息网(网址:http://www.bjp.gov.cn)或中国留学人才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talents.gov.cn)上下载;③留学经历证明材料(含《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 
  3、留学人员申请出国参加会议国际旅费资助,一般在小额资助中列支,需申请国际会议旅费资助的单位,应在会议前70天将由申请人填写并经本单位审查同意的《留学人员出国参加国际会议资助经费申请表》、国外邀请函及书面报告一并报市人事局。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优秀项目的推荐工作,加强对受资助项目的管理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使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发挥良好社会经济效益。 
  地 址:东城区台基厂三条三号 市人事局流动调配处 
  邮 编:100005 
  联系电话:65245084 
  联 系 人:肖先平 
  传 真:65248737 
  附件:北京市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表(略) 
  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以下简称资助经费)的申请与管理,提高资助经费在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为国服务、开展科技创新方面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留学人员,重点是回国的留学人员。申请资助经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外留学一年以上,学有所成,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有培养发展前途; 
  (三)申报项目属于领先水平,具有应用开发前景,可产生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经费分类 
 

    第三条   资助经费分以下五类: 
  (一)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10-20万元人民币。资助回国留学人员从事国家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研究开发等项目。 
  (二)优秀项目资助,额度为5-10万元人民币。资助回国留学人员主持省部级重点科技攻关或技术改造项目,或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 
  (三)项目启动资助,额度为2-5万元人民币。资助新近回国或即将回国的留学人员,从事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研究。研究课题学术思想新颖,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较好应用开发前景。 
  (四)为国服务活动资助,额度视项目情况确定。资助海外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开展合作研究、学术技术交流、考察、讲学等活动。 
  (五)小额资助,额度视项目情况确定。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购买科研必需的仪器零部件、化学试剂、药品、耗材和图书资料等。 
 
 
第三章 经费的申请、审批 
 

    第四条   申请重点项目、优秀项目或项目启动资助经费,须由本人填写《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表》(见附表1);申请为国服务资助经费,须由国内合作单位填写《留学人员短期回国服务资助经费申请表》(见附表2)。所在单位或国内合作单位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一式三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事部门或部委主管部门(简称有关地区和部门)审核。有关地区和部门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把关后,将审核通过的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项目软盘(一张)及书面报告一并报国家人事部。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有关地区和部门可向国家人事部申请小额资助经费,申请时,应提交地方财政或部门财务同意按照至少1 :2比例匹配相应经费的函。 
  留学人员申请小额资助的具体办法由有关地区和部门自行制定。留学人员申请出国参加会议国际旅费资助,一般在小额资助中列支,需要向国家人事部直接申请国际会议旅费资助的,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在会议前二个月将申请人填写并经审核同意的《留学人员出国参加国际会议资助经费申请表》(见附表3)、国外邀请函以及书面报告一并报人事部。 

    第六条   国家人事部设立留学人员资助经费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上报的申请者的资格条件、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专业方向,及申请项目在国内的需要程度、先进性等进行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和经费额度。国家人事部在综合专家意见基础上审批确定。 
  重点项目、优秀项目和项目启动经费资助一般每年审批二次,批准有效期为一年。 
  为国服务经费和小额资助经费由国家人事部分别根据申请者具体情况及有关地区和部门留学工作开展的情况确定资助额度。 
 
 
第四章 经费的划拨 
 

    第七条   重点项目、优秀项目和项目启动资助经费经评审确定后,由国家人事部全额下拨至有关地区和部门,并由地区和部门将款项一次性拨付给受助者所在单位。 

    第八条   小额资助经费由国家人事部按年度下拨给有关地区和部门,由地区和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将资助经费拨付受助者所在单位。 

    第九条   为国服务经费和需要国家人事部支持的部分留学回国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国际旅费,由国家人事部审批后按照实际需要额度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国家人事部对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实行统一管理,跟踪监督;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具体负责管理资助经费的使用,对资助项目开展进行督促检查,并在每年年终向国家人事部编报本地区、本部门资助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同时注意协助做好资助项目科研成果的登记、鉴定、推广和产业化工作。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再次分配的小额资助经费,在经费分配下达2个月内,将分配情况报国家人事部。小额资助经费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一条   获重点类和优秀类项目资助的留学人员,须在每年年终向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资助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须向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情况,并抄报国家人事部。 

    第十二条   受助者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按中途停止和撤销资助处理,收回资助经费。如所在单位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报经经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受助者在调动工作时,需要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研究的,必须写出书面报告,商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请经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将节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受助者接到拨款后应及时开展活动。对活动不能正常开展或经费使用不当,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国家人事部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收回原资助经费,或一至三年内不允许申报新项目等处罚: 
  (一)擅自变更资助项目的内容; 
  (二)挪用资助项目经费; 
  (三)用资助项目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的; 
  (四)经费不能及时拨到使用单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人事部原《关于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人调发[1990]6号)、《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有偿使用暂行办法》(人调发[1992]12号)、《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到非教育系统工作暂行办法》(人调发[1994]10号)、《关于重点资助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开展科技活动的通知》(人调发[1995]114号)同时废止。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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