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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18 生效日期: 2003-02-18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3]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2〕72号)精神,为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明确工作目标和原则 
  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我省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和有关收费管理部门,要站在促进改革发展、确保社会稳定的高度,着眼长远,立足当前,认真处理好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壮大财源与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关系,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将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我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工作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收费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改善就业环境,广开就业渠道,推动和促进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上述工作目标,应遵循以下基本工作原则: 
  1.鼓励自谋职业的原则。对涉及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要予以免收;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 
  2.鼓励吸纳就业的原则。对部分类型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有关要求的,在收费政策上要给予优惠。 
  3.全方位服务的原则。无论是政府部门的行政事业收费,还是中介机构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无论是宏观收费政策的制定,还是日常收费管理工作,都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给予大力的支持和鼓励,全面提供服务。 
  4.确保落实的原则。对有关规定和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层层分解,逐级落实,明确责任,确保各项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实行收费优惠政策,鼓励自主创业和吸纳就业 
  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是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两个主要途径。要通过实施以下收费优惠政策,对其给予积极的引导和鼓励。 
  (一)减免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费用 
  凡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夜总会、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或者减半征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包括: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求职登记费、就业前培训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本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旅游部门收取的导游员资格培训费、导游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 
  9.建设部门收取的城市占道费按50%征收。 
  10.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城市私房占地费、城市临时占地费。 
  11.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和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物价局批准设立的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建设、计划生育、烟草、旅游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免交有关收费。在本通知下发前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并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经有关部门确认后,不再重复办理手续。 
  上述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二) 减免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企业部分收费 
  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凡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和符合有关要求的企业,经收费单位核实,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财政机关审核,给予以下收费优惠待遇。 
  1.对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减半征收因办理抵押、担保等银行贷款手续而发生的土地登记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和机动车辆抵押登记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公证、评估等服务性费用。 
  2.对个体和私营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减半缴纳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和私营企业会费。 
  3.对运输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减半征收公路运输管理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费。 
  4.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3年内减半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1)利用原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上述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三、严格审批,规范管理,改善就业环境 
  (一)从严控制收费项目和标准 
  从现在到“十五”时期末,我省不再出台直接增加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经国家和省政府及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地区不得擅自出台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认真清理收费项目 
  各级政府及其财政和物价部门,要对本地区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的收费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将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或将机关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经济实体,实行有偿服务,变相增加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的负担。要坚决禁止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等错误行为。严禁各种形式的集资、摊派和乱收费。 
  (三)减少就业服务收费 
  各级政府要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各类就业服务。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下岗失业人员服务,有财政拨款的,不得向下岗失业人员收费;没有财政拨款的,要本着适当收费,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一是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实行免费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一站式”就业服务。二是对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提供免费再就业培训。三是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及其公开发布系统,对下岗失业人员要提供免费就业信息服务。四是利用社会现有教育资源开办的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各类培训机构,要按照成本补偿、合理负担、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收费,各类技校和职业技术院校的收费标准5年内要维持在2002年 的水平。 
  (四)规范中介收费行为 
  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各类中介机构对上述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企业收费一律减半征收,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种服务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以上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规范管理。任何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借行政机关的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国家机关不得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机构接受服务。国家机关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其费用应由国家机关支付。 
  (五)完善收费服务体系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收费程序,简化落实各项优惠收费政策的相关手续。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专门窗口,由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参加,实行“一条龙”服务,做到一次性审批、收费或减免收费。 
  四、加强舆论宣传,明确分工责任 
  为使全社会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各级财政、物价部门应逐项列出本行政区域内免征、减征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经本级政府批准后,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确保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基层单位和下岗失业人员本身。 
  各级政府对本地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政策的落实工作负主要责任。各级有关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各级财政和物价部门作为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担负起本地区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制定工作,并负责政策落实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检查制度。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教育、建设、国土资源、水利、计划生育、交通、信息产业、烟草等部门要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每年要对本系统有关收费单位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专项检查,督促其切实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简化工作手续,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要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因把关不严或违反规定滥发《再就业优惠证》造成税费流失的,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对冒充下岗人员骗取税费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推动收费优惠政策的落实。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和变相拒绝执行收费优惠政策。凡不按规定执行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 
  1.涉及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收费减免项目表(略) 
  2.涉及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企业收费减免项目表(略)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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