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9-27 生效日期: 1994-09-27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人所得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2.残疾、孤老人和烈属本人因受雇取得的所得,减除800元费用后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3.申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必须出具当地县以上民政部门的有关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认可后方可减征。 
  4.审批减半征收的权限在县一级主管税务机关。年终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汇总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1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