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3]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吉林省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强化各级政府对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领导责任,确保就业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方面的责任机制,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狠抓落实,努力促进2003年全省就业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目标任务
千方百计扩大就业,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重点抓好就业和再就业、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6个方面28项工作。
(一)就业和再就业方面(8项)
1.城镇开发就业岗位数量及岗位利用率;
2.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其中:(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
(2)大龄就业困难对象(“4050”人员)再就业人数;
3.城镇登记失业率;
4.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到位率;
5.劳动力市场建设达标率;
6.街镇乡、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组建率;
7.劳务输出人数;
8.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培训人数及培训后就业率。
(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方面(3项)
9.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和代缴社会保险费比率;
10.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1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人数。
(三)养老保险方面(7项)
12.养老保险参保人数,
其中:(1)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的比率,
(2)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参保人数;
13.省级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
14.集体统筹养老保险费当期征缴额;
15.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
16.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率;
17.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按季到位率;
18.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达标率。
(四)医疗保险方面(2项)
19.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
20.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率。
(五)失业保险方面(3项)
21.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2.失业保险费征缴额;
23.失业保险金发放率。
(六)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方面(5项)
24.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保尽保率;
2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率;
26.中省直企业符合低保条件人员纳入低保范围比率;
27.市县财政低保最低预算到位资金;
28.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化建设达标率。
三、责任期限
自2003年1月1日始,至2003年12月31日止。
四、考评方法
考评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市州政府落实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由省政府负责考评,采取省考评督查组考评与省直相关业务部门日常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区)政府落实目标责任制情况;由市州政府负责考评。目标责任制实行半年初评,年终总评。半年初评结果进行通报,年终总评采取将各类指标加权评分的办法进行排序,并予以通报表彰。具体考评时,对能够量化的指标,进行定量考评;对难以量化的指标,进行综合评定。考评工作采取深入基层、查阅表册账卡、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
五、奖惩办法
经过综合评定,对年终总评位次居前或出色完成单项指标任务的,分别评定为综合先进单位和单项先进单位,并分级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完成目标责任制工作中开拓创新意识强、效果显著的单位,设立创新奖给予表彰奖励。对目标责任制贯彻落实不力,目标任务完成不好,或由此引发频繁集体、越级上访和突发性事件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组织领导
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省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组织实施工作的领导。各级劳动保障、财政、民政部门和社会保险公司等要各负其责,通力合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03年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