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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2-09 生效日期: 2003-02-09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发[2003]4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二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的意见 
 
  当前,我省就业和再就业矛盾比较突出,特别是2003年在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将全部协议期满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大量增加,失业保险面临巨大压力。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工作,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平稳过渡,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工作开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抓好《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于2003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地对《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今年失业保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各统筹地区要结合贯彻落实工作,对以往制定的有关失业保险方面的政策、办法、标准和程序等做相应调整,抓紧统一和规范。同时,各地要结合实际,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对健全失业保险制度的认识,推动失业保险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二、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工作目标责任制。近两年,省政府将失业保险工作纳入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通过与市州政府签订责任状,明确了失业保险工作的目标和责任,对推动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和按规定发放,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后,省政府将继续把失业保险工作纳入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要结合2002年失业保险工作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的好终考评,总结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做好今年目标任务的制定和分解落实工作。 
  三、突出重点,全力抓好事业单位和中直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工作。目前,我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参保率比较低,中直企业也有一些单位没有参加失业保险,扩面还有很大潜力。各级政府要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这些单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财政、人事及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支持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配合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等工作。同时,各地要努力巩固失业保险扩面工作成果,继续抓好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失业保险工作。 
  四、增强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我省失业保险基金积累有限,保障功能较弱,相当一部分地区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有一定困难。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要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贯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工作力度,认真核实缴费基数,依法足额征缴失业保险费。对拒不缴费和长期欠费的单位,应采取行政、法律和社会监督等多种手段予以追缴。鉴于在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陆续解除劳动关系,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社会保险公司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失业保险工作提高保障能力的通知》(吉劳社失字[2002]7号)的有关规定,适时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进一步完善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充分发挥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的作用。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当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地方财政应予以补贴。 
  五、妥善解决企业经济性裁员及关闭、破产带来的失业保险问题。各地要结合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吉发[2002]18号),严格规范企业经济性裁员和关闭、破产的运作。凡经本人申请,与企业平等协商,自愿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的,应视为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企业关闭、破产时,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安置性费用的自谋职业人员,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预警制度。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要密切关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和改组、改制企业职工进入社会的动态,加强统计分析工作,及时预测掌握进入失业保险的人员数量,把握资金需求的变化趋势。要通过对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领取人数的综合分析,确定合理的预警线。凡是支付能力不足2个月的,统筹地区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要提前向属地政府报告,并报省社会保险公司备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 
  七、继续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过渡工作,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无论中直企业、省属企业还是地方企业,其在中心的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要及时将其纳入失业保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好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办法,推动公益性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工作的开展。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用好两项补贴,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服务,帮助他们更新就业观念,及时了解就业信息,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尽快实现再就业。 
  八、加强对失业保险金领取和发放工作的管理。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要结合街、镇(乡)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建设,将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延伸到基层。街、镇(乡)和社区实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公示制度,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同时,严格审批手续,把好入口。凡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自谋职业取得营业执照、出租车营运手续等各种再就业凭证的,或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及被证实有相对稳定的就业时间且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均可认定为已经就业或隐性就业,应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九、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永安的重要保证。失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务必给予高度重视。要按照党的十六大要求,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将其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定期研究解决失业保险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失业保险工作的开展。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全面落实失业保险的各项法规政策,加强完善规划、监督检查和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依法开展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财政、审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企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要落实失业保险工作目标责任制,努力抓好扩面、征缴工作,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待遇,切实发挥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作用。 
 
 
省劳动保障厅 
二○○三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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