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环署废字第0950009018号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环署废字第0950009018号公告修正发布第1、3点条文
一、应装置实时追踪系统之事业废弃物清运机具(以下简称指定公告清运机具)于本公告实施前已依规定装置完成者,其实时追踪系统规格应符合附件一或附件二或附件三之规范;于本公告实施后新装置或更新者,其实时追踪系统规格应符合附件四之规范。
三、本署或其委托机构进行审验之期间,除公告事项七、(一)至(四)之异常状态重新审验为五个工作日外,其它操作审验为十个工作日。
但本署或其委托机构可依实际审验运作情形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