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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设计专有技术设计收费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2-19 生效日期: 1993-02-19
发布部门: 化学工业部
发布文号: 化基发[1993]第89号

为提高基建项目的经济效益,推动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时采用新技术,促进新技术和设计专有技术的开发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设计专有技术是指运作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在工程设计中能提高生产力,简化制造工艺,缩短生产周期,节约原材料,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增加安全程度,降低工程造价等方面比原有技术或国内平均技术水平有所提高的非专利设计技术。
  设计专有技术可以是设计单位自行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也可以是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移植创新的成果。
  设计专有技术应是已经在工程实践证明或经充分论证确保可直接应用于工程设计的技术。

  二、设计专有技术的提供形式为基础设计或工程设计图纸或计算机软件等。

  三、设计专有技术应由开发、移植的设计单位(具备甲、乙级设计资格,含部技术中心站)向部申报,经核准后方可收费。
  部组织审定核准后的设计专有技术,由部通知各省(市)化工厅(局)和有关化工设计单位设计专有技术每年组织审定一次,有效期为七年(以部颁发之日起计),对于到期后仍然符合第一条规定的,经申请后可延长收费期。

  四、工程设计中采用设计专有技术时,按照技术转让暂行规定,应收取新技术使用费。
  设计专有技术使用费应列入工程设计概算。
  设计专有技术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由部核定。
  收费标准如下:
  1.按新增效益提成,一般为新增效益(以可行性研究的数据为准)三年总和之1/3计算;
  2.按节约投资效益的1/3计算。
  3.按投资百分比(设计概算的3~5)计算。

  五、设计专有技术可以由持有单位转让给其他设计单位使用,使用单位在工程设计中使用时,同样可收取设计专有技术使用费。拟多次使用的专有设计技术转让费可由持有单位和设计使用单位商定。

  六、设计专有技术使用单位应保证所设计的工程在开车后达到设计的技术指标,由于专有技术本身的原因达不到设计技术指标时(按考核数据),使用单位应负责达标,在二次处理后仍不能达标时应赔偿建设单位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应以保证指标与实际指标之差值计算,根据实际指标情况各项赔偿金额总值应为专有技术使用费的50%~100%,情节严重的,部将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设计专有技术收费资格。

  七、各单位的专有技术应以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为原则。

  八、化工设计专用技术申报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四份,并交纳申报费。
  (1)化工部设计专有技术申报审批表(见附表);
  (2)设计专有技术内容简介(主要叙述:技术内容;主要特点;经济效益;国内、外技术水平比较);
  (3)合作开发的专有技术,应附有关单位间的合作协议;
  (4)用户评价证明或中试鉴定证明或部技术委员会论证可行的证明。


附:        化工设计专有技术申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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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报      ┃
┃                  │编号  ────────┃
┃                  │     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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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设计专有技术申报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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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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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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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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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单位: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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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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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部门:          (盖章)         ┃
┃                              ┃
┃                              ┃
┃                   日期: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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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申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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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密│建议│ │编│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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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级│核定│ │号│批准│   ┃
┠──┴────────┬─┴─┴──┴─┷─┴──┴───┨
┃   申报单位     │                 ┃
┠───────────┼─────────────────┨
┃   技术持有单位   │                 ┃
┠───────────┼─────────────────┨
┃   技术合作单位   │                 ┃
┠───────┬───┴─────────────────┨
┃       │1.用途及允许使用范围           ┃
┃       ┟─────────────────────┨
┃    技   │                     ┃
┃       │                     ┃
┃    术   │                     ┃
┃       ├─────────────────────┨
┃    内   │2. 主在技术指标              ┃
┃       ├─────────────────────┨
┃    容   │                     ┃
┃       │                     ┃
┃    简   │                     ┃
┃       │                     ┃
┃    要   │                     ┃
┃       ├─────────────────────┨
┃       │                     ┃
┃       │3.效果或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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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推广应用实例                ┃
┃  技   ├───────────────────────┨
┃  术   │                       ┃
┃  内   │                       ┃
┃  容   │                       ┃
┃  简   ├───────────────────────┨
┃  要   │5.附件资料目录                ┃
┃     ├───────────────────────┨
┃     │                       ┃
┠─────┼──────────┬────────────┨
┃  申  │申报单位意见    │  合作单位意见     ┃
┃     ├──────────┼────────────┨
┃  报  │          │            ┃
┃     │          │            ┃
┃  意  │          │            ┃
┃     │          │            ┃
┃  见  │      (盖章) │        (盖章)  ┃
┃     │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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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  │                       ┃
┃  部门  │                       ┃
┃  评审  │                       ┃
┃  批准  │                       ┃
┃  意见  │                       ┃
┃     │                   (盖章) ┃
┃     │              日期: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此表由填报单位按规定尺寸和格式自行翻印。
  2.表中除“编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核定密级”,“主管部门评审批准意见”外,其余各栏由填报单位逐一填写。
  3.本表要求打字,但填报单位负责人等签字盖章不得以打字代替。
  4.申报单位是指具备甲、乙级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
  5.技术持有单位如与填报单位不一致,应附双方有关协议。
  6.“允许使用范围”应注明是否可以在涉外工程中使用。
  7.资料目录应填注成果所包括的全部技术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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