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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市公司重大讯息说明记者会作业程序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2005-11-30 生效日期: 2006-01-01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证上字第0940103513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证上字第0940103513号公告修正发布第2条条文;并自95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管证一字第0940137191号函

第2条 本作业程序所称「重大讯息说明记者会」之重大讯息,系指上市公司主动提供或台湾证券交易所主动查证之下列事项:

一、上市公司及其母公司或子公司存款不足之退票、拒绝往来或其它丧失债信情事者。

二、上市公司及其负责人因诉讼、非讼、行政处分或行政争讼事件,对公司财务或业务有重大影响者。

三、严重减产或全部停工者。

四、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项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

五、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或其子公司董事会决议依相关法令进行破产、重整之声请,或经他人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之声请;或经法院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五款规定,对其股票为禁止转让之裁定者。

六、重要备忘录或策略联盟或与其它公司业务合作计划或重要契约之签订或解除者、改变业务计划之重要内容或完成新产品开发。

七、董事会决议减资、合并、撤销合并、分割、收购、股份受让、解散、参与设立或转换为金融控股公司或投资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者;或参与合并、分割、收购或股份受让公司嗣后召开之股东会因故无法召开或否决合并、分割、收购或股份受让议案者,惟依企业并购法第十八条第六项及第十九条规定进行并购者除外。所称子公司系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条第四款所称之子公司

八、(本款删除)

九、(本款删除)

十、(本款删除)

十一、(本款删除)

十二、公司与关系人间交易事项:取得或处分长、短期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及其它固定资产,每笔交易或一年内与同一相对人交易累积金额达公司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币三亿元以上者;营建业取得或处分供营业使用之不动产,其每笔交易或一年内与同一相对人交易金额达公司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二十或达新台币五亿元以上者。

十三、(本款删除)

十四、发生灾难、集体抗议、罢工或环境污染情事遭主管机关处分,其获保险理赔之预估损失,超过该公司实收资本额百分之二十或新台币三亿元以上者。

十五、(本款删除)

十六、大众传播媒体报导或投资人所提供讯息有足以影响上市公司之有价证券行情者。

十七、(本款删除)

十八、(本款删除)

十九、金融控股公司经其主管机关废止其许可或因违反金融控股公司法相关规定而经其主管机关处罚,或对其子公司丧失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条第一款所定之控制性持股,经其主管机关限期命其改正者。

二十、(本款删除)

二十一、(本款删除)

二十二、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申请终止其有价证券上市买卖者。

二十三、(本款删除)

二十四、上市公司持有其上市(柜)子公司之股份逾该子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百分之七十者;或上市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百分之七十为另一已上市(柜)之公司持有者。

二十五、其它对股东权益或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之情事,或其它经公司董事上市公司之未上市(柜)重要子公司遇有第一项各款情事者,视同上市公司重大讯息,所称「重要子公司」系指上市公司所有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定义之子公司于最近二年度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资料以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年度财务报告为依据)或会计师认为其对受查公司财务报告影响重大之子公司

(一)上市公司之营业收入来自单一子公司达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二)上市公司之主要原料或主要商品,其数量或总进货金额来自单一子公司达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三)上市公司之总产值(含自制、委外及外购等)来自该单一子公司达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四)上市公司对该单一子公司之原始投资金额累计达上市公司实收资本额百分之四十且三亿元以上者。

(五)上市公司对单一子公司资金贷与及背书保证金额合计达净值百分之四十且三亿元以上者。

(六)单一子公司税前损益占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之税前损益达百分之五十且三亿元以上者。

上市公司属投资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者,其被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上市公司属母子公司关系之子公司者,其未上市之国内母公司,遇有前项各款情事者,视同上市公司重大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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