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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濒管办、海关总署关于统一使用《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02 生效日期: 1999-07-02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水产、渔业、海洋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
       近年来,我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下,各项工作得到了加强和完善,特别是《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制定和实施,使我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但是,由于各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目前使用的《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格式不统一,给海关的监管工作带来不便。为规范管理,加强监管,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格式(见附件1),同时对出据“证明”的单位进一步予以明确(见附件2)。请各办事处及有关单位按照统一的格式印制和开据《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证明字号由各办事处及有关单位自行确定后报国家濒管办备案。海关凭统一格式的《证明》办理有关货物的验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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