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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27 生效日期: 2002-12-27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2]18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党中央、国务院一贯高度重视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12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专门听取有关部门关于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情况汇报,并对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12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做好2003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2002]4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精神和《通知》要求,省政府决定春节前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大检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和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检查的重点是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餐饮、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二、检查方法 
  检查采取普遍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各类用人单位进行普遍检查和抽查,对重点单位逐户进行检查,对群众举报的案件及时跟踪调查处理。 
  要求各用人单位认真进行自查,做到边自查边整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检查工作。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到这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的重点,加强组织协调,认真抓好落实。 
  省政府决定成立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农业、建设、交通、水利、工商等部门参加的检查组,集中精力在春节前开展行政执法大检查。各州(地、市)、县(区)政府也要相应组成检查组,全面开展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行政执法大检查。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保证检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在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及时补发。对不能及时补发的,应限期补发,同时依法给予处罚。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应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三)认真受理劳动者的举报和投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农民工的举报和投诉,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要从快处理,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将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作为一项法律援助的重要内容,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简化手续,及时受理劳动者的申请,支持劳动者依法追讨工资。 
  (四)加强工资支付制度宣传教育。在开展大检查的同时,要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工资支付制度的宣传教育,要深入进行《劳动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的意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通过宣传教育,也使广大农民工学法、知法、守法,提高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同时,要积极主动争取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五)2003年1月25日前,各州(地、市)政府要将检查结果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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