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九十四年度自力耕作渔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费用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06 生效日期: 2006-02-06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台财税字第09504510610号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财政部台财税字第09504510610号令核定发布全文5点

一、有赋额土地:不论种植何种作物,其自力耕作收入,均按赋额计算。

成本及必要费用之减除:

(一)自耕部分:为收入之100%。

(二)承耕部分(包括三七五租金):为收入之100%。

二、无赋额土地:农业收入,按调查之资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费用为收入之100%。

三、渔获:养鱼、养虾、养鳗、捕鱼收入,按调查之资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费用为收入之100%。

四、林产:林产收入(包括木材、薪材、竹材),按调查之资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费用为收入之100%。

五、畜牧:各种畜牧收入(包括一般畜牧、养猪、生乳、蛋鸡、肉鸡、种鸡、蛋鸭、种鸭、肉鸭、养蚕、鹿茸、乳鸽),均按调查之资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费用为收入之100%。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