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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8月1日起,进口维修用汽车车身的部件只限于从大连、天津、上海、黄埔、深圳皇岗、满洲里六个口岸进口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7-16 生效日期: 1998-07-16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根据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各种汽车关键件、零配件进口管理的紧急通知》,从8月1日起,进口维修用汽车车身的部件(指车架、发动机、前后盖、车门、驾驶室,不包括其他汽车零配件),只限于从国家指定的大连、天津上海、黄埔、深圳皇岗、满洲里六个口岸进口,其它口岸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口。
  其他汽车零配件的进口和国家汽车生产定点厂汽车关键件、零配件的进口,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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