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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会系统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活动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0-22 生效日期: 1991-10-22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职工技协是工会领导的开展群众技术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其宗旨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团结吸引广大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技术活动,提高职工技术素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二条   职工技协开展的有偿技术服务活动,是一种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群众性技术活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会工作的性质,特点与职能,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 

    第三条   职工技协的有偿技术服务活动,不得损害本单位的生产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凡针对本单位生产技术中的实际问题,配合行政组织开展的群众技术活动,应该无偿。活动中的成本费用由单位行政支付。对上级领导机构组织的技术扶贫活动,单位行政应给予支持。 

    第四条   职工技协活动的内容包括:开展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攻关、技术改造、技术扶贫、技术革新与发明、合理化建议、技术协作、技术成果实施、技术开发与交流推广等多种形式的群众技术活动。 
 
 
二、组织机构管理 
 

    第五条   工会职工技协的有偿技术服务活动在北京市总工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北京市职工技协具体负责对全市各级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和协调服务。 
  各区、县、局、总公司、产业工会、中央在京单位、市直属企事业应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建立健全职工技协组织,具体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的有偿技术服务活动。 

    第六条   各级职工技协凡具备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活动能力和规定条件的,应向北京市职工技协办公室提出申请,成立相应机构。经批准后,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做到照章纳税,依法活动。 
  未办理上述手续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职工技协,利用本企业的技术资料、设备、器材等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一律纳入企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 

    关联法规    

    第七条   职工技协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活动,必须征得本单位行政同意,并主要组织离退休职工参加,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在职职工必须在完成本职生产、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方可参加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活动。 

    第八条   职工技协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在进行有偿技术服务活动时,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认定证明,税务部门以此为证,按照国家对技术性收入征免税的规定,办理有关征免税手续。 
 
 
三、财务管理与分配 
 

    关联法规    

    第九条   实行独立核算的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机构,财务上要与行政脱钩,执行工会职工技协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纳入同级工会财务统一管理,按规定定期向上一级工会技协和主管税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区、县、局级以上工会技协要在搞好基层汇总的基础上定期向主管财政、税务部门报送决算报表。 

    第十条   实行独立核算的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机构所承担项目的下列开支列入成本: 
  1、服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际消耗于该项目中的原材料、辅料、燃料、动力、另配件、外购品、包装、运输及整理、低值易耗品的摊销等费用。 
  2、职工技协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活动,必须支付的各种讲课费、工时费、劳务津贴等。 
  3、技协自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设备、仪器仪表、特殊工具的租赁费及向单位行政支付的经济补偿。 
  4、服务项目实施中的外协费用。 
  5、为实施项目而进行的新技术开发、调查、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等费用。 
  6、直接参加服务项目实施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摊销。 
  7、服务项目的合同登记、中介、公证、聘请法律顾问、司法诉讼等费用。 
  8、有偿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管理费用。 
  9、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土地税、车船税、印花税。 
  超出以上开支范围的项目一律不准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一条   职工技协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活动涉及的收入和分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职工技协因客观条件等原因暂不能实现经费自给时,同级工会应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以保证职工技协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各级职工技协有偿服务机构应按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向上级职工技协上交团体会费。 

    第十三条   职工技协有偿技术服务收入的税后留利部份可按不低于10%的比例上交同级工会,做为工会开展事业活动经费的补充,具体上交比例由各级技协与同级工会视情况协商确定。其余部份按下列比例分配使用: 
  1、事业发展基金57%,用于发展职工技协自身事业,改善技协活动条件,组织技术交流或扶贫活动。 
  2、福利基金25%,用于技协组织技协会员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集体福利,也可适当弥补行政福利事业开支。 
  3、奖励基金15%,用于对技协会员和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奖励。 
  4、主任基金3%,用于以上各项专用基金之外,但在业务活动中又必须开支的其它费用。 

    第十四条   为鼓励在群众性技术活动中做出贡献的技协优秀积极分子,市总工会和市职工技协每年进行一次全市性的表彰奖励,对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先进技协组织和个人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职工技协的有偿技术服务活动,应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接受工商、税务、财政及上级工会职工技协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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