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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投资、商品房投资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在内的全社会的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 凡在我市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总投资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各级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方向调节税),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以下简称投资许可证)。
按规定不纳入计划管理、投资额不满五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四条 开征投资方向调节税之后,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审批权限不变。
各级计划经济委员会和主管部门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要按单位工程列出应缴纳的投资方面调节税的税率和税金,抄送同级税务机关。对其中属于各区(县)、局(公司)审批的总投资五万元以上的项目,在下达年度计划时,应将包括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目、税率和税金指标,抄报市计经委和市税务局,同时抄送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县)税务局。
第五条 纳税人在收到有关部门批准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三十日内,必须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投资方向调节税登记和申报手续。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纳税人须到税务机关填写投资方面调节税专用缴款书,并在十日内到开户银行或委托代扣代缴单位办理纳税手续。纳税人持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到原批准投资计划的计划经济委员会或主管部门办理投资许可证。
纳税人按年度计划投资额一次缴纳全年税款确有困难的,可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年度投资方向调节税分期缴纳审批表》,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于当年九月底以前分次缴清应纳税款。
第六条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登记时,必须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文件及有关资料。
跨年度的续建项目,纳税人必须于次年头二个月内到登记的税务机关,按上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据实申报结算,多退少补;未按规定结清上年应缴税金的,不予验发新的年度投资许可证。
项目竣工后,纳税人须持有关资料到登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清算手续。对未按规定申报清算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处罚。
第七条 下列项目实行就地征税:
(一)纳税人在外埠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各种形式的国内联合投资项目,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缴税。
(二)中直、省属、部队及外地来沈投资的建设项目,在沈就地缴税。
(三)纳税人在市内安排跨区(县)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设单位核算地缴税。
第八条 中直、省属、部队及外地来沈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接到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的标明税率、税金的文件后,均应送市计经委核定,转发后到市税务局办理纳税手续,持完税证明到市计经委办理投资许可证。
第九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也可委托各专业银行代扣代缴。受托单位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委托、代扣代缴通知书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扣缴税款,并划转金库,税务机关按规定支付手续费。未按规定扣缴税款而造成漏欠税的,由代扣代缴单位负责补缴税款。
第十条 各类商品房屋开发单位都要按单位工程投资额上报年度计划,并标明税率和税金,办理纳税手续和领取投资许可证。凡未列入计划和擅自扩大建设规模(超过年度计划面积5%)的单位,一律按计划外项目征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报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须将该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落实,按单位工程逐一列出建设规模、投资额、税率和税金,并将全部税金计入总投资额中,但不作为设计、施工及其他取费的基数。
项目竣工结转固定资产时,已纳的投资方向调节税,不得作为固定资产原值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各级计划经济委员会和主管部门应按年度计划管理权限,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制定的《投资许可证发放办法》,统一发放投资许可证,其他单位无权发放。凡滥发投资许可证造成偷漏税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投资许可证须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格式印刷、编号并加盖发放专用章。正本由建设单位保存,副本由施工单位在现场保存,以备有关部门查询。
第十四条 投资许可证一次发给,多年使用,直至工程竣工。
对续建项目每年度进行投资许可证年检,凡符合规定,办理完当年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手续的项目,在投资许可证上盖章继续使用;凡未经年检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继续建设。
第十五条 对没有投资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金融部门不得划转建设资金,施工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施工执照,供电、供水部门不得供电、供水,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施工。
第十六条 各级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对各投资项目进行检查,凡发现无投资许可证的项目或不符合发放投资许可证条件的项目,应告知市计经委后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十七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征收。今年已列入年度计划的在建或将要开工及已经竣工的项目,应按规定到原审批计划的各级计经委和主管部门重新审定和下达包括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税金的投资计划,并依照下达的计划经税务机关核定后,补办投资方向调节税纳税申报、登记手续,在发文之日起三十日之内补缴投资方向调节税,办理投资许可证。
对到期未办理交纳手续的纳税人,按照《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经委和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