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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的部分税目。税则税目调整后,税目税率仍按照1997年10月1日调整的税率执行。
特此公告。
(注:此公告于1997年12月30日由名地海关对外公布。现将《部分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调整表(其他商品)》、《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目税率调整表》和《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刊出,由于《1998年增加、调整〈税则〉目录及相应税率表》、《部分进口生产设备暂定税率调整表》篇幅太长,请读者详见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
附:部分进口商品暂定税率调整表(其他商品)
附: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目税率调整表
附: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