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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加强输送带管理的几点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8-28 生效日期: 1990-08-28
发布部门: 化学工业部
发布文号:
输送带包括橡胶型、塑料型以及橡塑并用型等种类,它广泛用于冶金、煤矿、矿山、化工、机械等领域的物料输送,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目前输送带盲目发展严重,特别是难燃输送带生产能力已大于需要3倍以上,但有的地方仍在布新点,如不严加控制,势必造成行业管理混乱,产品质量难以得到保证。为了进一步贯彻国民经济治理整顿的方针,吸取乳胶手套盲目乱上给国家经济造成损失的严重教训,切实加强输送带管理,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输送带系化学工业部(以下简称部)归口管理的产品,部负责编制发展规划,下达年度生产计划。制订产品标准、监测产品质量、管理产品价格、分配和调拨部分产品及原材料等工作。今后有关输送带的生产和布点,部将根据国务院授予的职责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做好宏观调控。
  从明年起对部分难燃输送带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
  二、根据输送带(特别是难燃输送带)生产能力严重过剩的实际情况,近期内不再建设新厂或转产新厂点,现有企业也不得盲目扩大生产能力。
  今后有些地区如确实需要,也应通过现有企业挖潜、改造的办法解决。各地化工厅(局)和各胶带生产企业要根据部制订的《胶带“八、五”发展规划》,制订本地区、本企业的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技术改造,调整产品结构,开发新产品,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三、今后输送带生产技术及设备引进由部审批,并由部统一协调和组织对外谈判,以避免重复引进。引进项目建成后,由部组织消化吸收和推广应用。
  四、难燃输送带等输送带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由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由部发放生产许可证,其它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进行重复发证或变相发证。未取证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经销单位不得销售无证产品,违者将按七个部委联合发布的《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经质(1987)180号文)进行严肃处理。
  五、输送带产品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企业不得生产无标产品。输送带生产使用的主要原料(如帆布、带芯、钢丝绳、助剂等)也应有标准,凡尚未制订标准的,企业应要求生产厂家或有关部门抓紧制订。
  六、化工部胶带质量监测中心是经部审查认可的法定质量监测单位,代表部实施胶带产品(包括各种输送带)质量监督检验。凡涉及输送带产品鉴定、生产许可证发放、优质产品评比、产品质量认证、质量分级等均由该中心负责组织抽样测试,其它部门不得越权检验。对越权检验、乱摊派或其它不正之风,企业有权拒绝,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七、输送带是国家统一订价产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各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国家规定的价格限度,如果执行确有困难,须按照物价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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