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基金字[2000]63号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关于黑龙江省原有三家老基金清理规范重组为兴安基金共上市的申请》(华基[2000]38号)、《关于兴安基金扩募及续期的申请》(华基[2000]39号)及其他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28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就有关具体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龙江基金、广源基金、龙银基金等3只原有投资基金在资产及规模调整符合要求后,合并规范为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兴安证券投资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封闭式,规模为236,712,708份基金单位,存续期为10年(1992年12月29日至2002年12月29日)。
二、核准《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和《兴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同意你公司为兴安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为基金托管人,同意中国银行以兴安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设证券帐户和银行帐户。 三、兴安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债券,股票投资中以具有持续成长性、符合国民经济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方向的上市公司为主。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应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规定的要求进行投资运作,但上市时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在基金上市后6个月内调至规定的比例。 四、兴安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1.5%的年费率计提,当基金的年度可分配净收益高于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0%以上,且当年基金资产净值增长率高于同期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时,可按照《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契约》规定计提基金管理人的的业绩报酬。基金扩募三个月后,如果基金持有的现金比例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超过部分不对提管理费。兴安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费按照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提。
五、同意你公司代表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同意黑龙江证券公司为兴安证券投资基金的上市推荐人。 六、同意兴安证券投资基金申请上市规模为236,712,708份基金单位,每份基金单位面值为1元。 七、原则同意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在上市后实施扩募,基金规模由原236,712,708份基金单位扩募到5亿份基金单位,扩募时,先由你公司认购基金总规模的1%,计500万份基金单位,以扩募摊薄后的基金单位净值加计0.01元扩募手续费为认购价格,余下部分由持有人按比例从购。持有人不认购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认购,剩余部分由基金发起人认购,该部分扩募价格为1.of元。其中。01元为扩募费用。
八、同意黑龙江省证券公司为兴安证券投资基金的扩幕协调人。
九、同意你公司为为兴安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人。你公司应于兴安证券投资基金本次扩募时认购基金总规模l%的基金单位,且在该基金存续期间内持有不少于0.5%的基金单位,其余部分可在该基金扩幕部分上市二个月后流通。
十、同意兴安证券投资基金扩募到5亿规模后,基金存续期限延长五年(至2007年12月29日)。
十一、同意由龙江基金、龙银基金和广源基金的原管理人黑龙江省证券公司、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和哈尔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对兴安证券投资基金的未确认份额继续确认。
十二、基金上市、扩募及续期工作,要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有关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政策以及《兴安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兴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等规定进行,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金上市推荐人和扩募协调人要切实履行有关职责,详细披露基金清理规范及上市扩募的历史沿革和重大事项,及时进行风险提示,确保基金上市、扩募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安全、顺利地完成。
十三、你公司和中国银行在基金运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审慎操作,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