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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1 生效日期: 2002-12-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2]5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十二月一日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置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通知》(湘办[2002]57号),设立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挂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湖南省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正厅级建制,与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 
  《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煤安司办字[2000]第10号)已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印发,现对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作如下规定: 
  一、职能调整 
  (一)原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划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挂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二)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不变。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以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实施。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综合监督管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行业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二)负责起草全省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拟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规定。 
  (三)负责发布全省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省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并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组织、协调重大、特大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受省人民政府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重大、特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四)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行业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订、修订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规程及组织贯彻落实情况,撤销或废止其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章、规程条款。 
  (五)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由其他有关部门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咨询及承担安全培训的有关机构的资格认可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六)组织全省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安全监察、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七)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程及技术标准的情况,监督检查其安全生产条件及有关设备、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依法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八)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与程序,对涉及安全生产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验收的事项,进行审查或验收;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对已取得批准又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撤销原批准。 
  (九)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安全评价工作,以及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简称“三同时”)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按照职业安全法规和标准,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行业及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十)督促、指导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分管区域和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拟定全省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鉴定和先进技术推广、示范工作。 
  (十二)归口管理国家和省级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技术措施资金项目,并监督检查其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投入及使用情况。 
  (十三)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负责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十五)承办省人民政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3个职能处: 
  (一)综合法规处 
  负责安全生产重大政策研究,起草重要文件及重要会议报告;负责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的具体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行业制定及修订安全生产规章、规程;研究、协调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实行安全执法责任制的有关政策、法规事项;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承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二)安全监督管理一处 
  监督检查石油、化工、电力、贸易、机械、冶金、有色、轻工、纺织、医药、建材、烟草、盐业、地质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负责相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评价及其“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重大、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调查和处理相关的重大、特大事故;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它危险物品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安全监督管理二处 
  监督检查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负责相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评价及其“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和协调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调查和处理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特大事故;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民航、建筑、水利、邮政、电信、农业、林业、军工、旅游、服务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相关的重大、特大事故的处理工作。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办公室、人事培训、纪检、监察、机关党务等综合职能及安全技术装备管理职能,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有关职能处室承担,对外可使用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人事培训处、安全技术装备保障处、纪检组、监察室、机关党委印章。综合法规处同时加挂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法规处牌子。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挂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机关行政编制为15名(原省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员编制成建制划转);另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领导职数:局长1名(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兼任,同时为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局长2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7名。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后勤服务工作由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后勤服务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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